被告人贾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贾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谋取不当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项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贾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谋取不当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项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 被告人曹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 被告人王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 被告人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 ·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