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8-11-0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北省利川市(均自报)。
 
2001年12月1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04年1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31日被逮捕。
 
2005年8月5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后在取保期间潜逃,2014年7月10日再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4)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因其女朋友赵某与马某发生性关系,于是纠集李某、梁某、罗某等多人(均另处理),将马某的女朋友被害人王某约至本区大石街大山村新聚龙餐厅,要求被害人王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遭到拒绝。
 
期间,被告人李某等人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打耳光及亮砍刀恐吓等行为,并将被害人王某押到石楼镇肥妈旅店202房内,要求马某送钱过来。
 
至12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等人将被害人王某带到石碁镇石岗村一出租屋关押,至当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等人收到马某送来的人民币1500元并要求马某写下1000元的欠条后,将被害人王某释放。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报案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欠条,现场照片,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因其女朋友赵某与马某发生性关系,于是纠集李某、梁某、罗某等多人(均另处理),将马某的女朋友被害人王某约至本区大石街大山村新聚龙餐厅,要求被害人王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遭到拒绝。
 
期间,被告人李某等人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打耳光及亮砍刀恐吓等行为,并将被害人王某押到石楼镇肥妈旅店202房内,要求马某送钱过来。
 
至12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等人将被害人王某带到石碁镇石岗村一出租屋关押,至当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等人收到马某送来的人民币1500元并要求马某写下1000元的欠条后,将被害人王某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马某、李某、赵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欠条,现场照片,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在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04年12月24日至2005年8月5日已羁押的7个月13日应予折抵刑期,即刑期从2014年7月10日起执行至2018年11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何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被告人王某甲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被告人陈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告人石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被告人曾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