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11-0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李会群。
 
辩护人林大章,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陈翔,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4)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群犯绑架罪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绑架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会群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李会群与被害人王某某电话约定至“聚福茶楼”解决二人因打麻将引发的争执。
 
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李会群、陈某某伙同李德平(在逃)、赵杰(在逃)及赵杰邀约的十余人(具体情况不详,均在逃)在“聚福茶楼”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某绑至“澳林春天”一住户家中关押。
 
期间被告人李会群、陈某某打被害人王某某耳光,赵杰等人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要求被害人王某某给妻子高某某打电话拿35000元赎人。
 
1月24日零时许,高某某在营门立交桥将20000元交给被告人李会群。
 
同日1时许,被告人李会群回到关押被害人王某某的“澳林春天”住户内,将20000元交给李德平、赵杰等人,并伙同赵杰等人对被害人王某某搜身,抢走其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000元后,将其释放。
 
赃款耗用。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以绑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会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会群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诉请本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会群、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有异议。
 
被告人李会群认为自己仅只是害怕才陪被告人陈某某去的,其并不知道去做什么。
 
被告人陈某某认为将被害人带走是赵杰等人的个人行为。
 
被告人李会群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会群的行为应只构成绑架罪,不应数罪并罚;2、被告人李会群系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会群系初犯,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2、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3、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系从犯。
 
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李会群、陈某某、被告人李会群的辩护人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被害人的陈述有异议,认为其陈述不实,对其余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李会群的辩护人当庭出示证明、民事调解书、家庭保障对象基本情况等证据,证实李会群系自学考试专科段在籍考生,其家庭困难,本人系社区低保户的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当庭出示残疾人证,证实陈某某的父母身有残疾,家庭困难。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李会群因打麻将的相关事宜,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
 
1月23日,被告人李会群与被害人王某某电话约定至成都市锦江区菱窠路“聚福茶楼”解决二人因打麻将引发的争执。
 
随即被告人李会群邀约被告人陈某某一起参与“谈判”。
 
被告人陈某某便邀约其表弟李德平(在逃),并通过李德平邀约赵杰(在逃),后赵杰邀约十余人(具体情况不详,均在逃)一同出面解决问题。
 
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李会群、陈某某以及邀约的十余人在成都市锦江区菱窠路“聚福茶楼”以持刀威胁的方式,将刚到达茶楼的被害人王某某绑至成都市金牛区“澳林春天”一住户家中关押。
 
期间被告人李会群、陈某某打被害人王某某耳光,赵杰等人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并要求被害人拿35000元解决问题。
 
被害人王某某遂给妻子高某某打电话,请求其筹钱赎人。
 
在与被害人亲属通话过程中,被告人等人要求被害人王某某将电话设置为免提状态,赵杰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迫使被害人亲属答应交付赎金人民币20000元。
 
1月24日零时许,被害人王某某的妻子高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营门立交桥将赎金20000元交给被告人李会群。
 
同日1时许,被告人李会群将20000元交给赵杰等人后,又伙同赵杰等人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2000元拿走,并将被害人释放。
 
赃款未追回。
 
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李会群在四川师范大学内被公安民警挡获,当日17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挡获。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控方举证、二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案件受理及对其余犯罪嫌疑人继续侦查和抓捕的情况。
 
2、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挡获的情况。
 
3、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辨认说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李会群、陈某某指认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走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会群指认关押被害人的小区地点的笔录及照片、指认收取被害人家属金钱的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被带走及关押的地点、被告人李会群收取被害人家属交付的钱的地点等情况。
 
5、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照片说明,证实王某某被被告人等人绑走时,耳部受伤情况。
 
6、租车合同复印件及租车违章押金收据,证实二被告人作案前,租赁车辆情况。
 
7、赔款单,证实被告人等人在收到被害人家属交付的赎金后,要求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自愿赔偿李会群医药费22000元”的赔款单的情况。
 
8、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月23日晚,高某某接到朋友电话,说其丈夫王某某被一些人持刀绑走。
 
21时31分许,高某某接到王某某的电话,让其拿35000元赎他。
 
通电话时,旁边还不时有一个类似少数民族人在旁边补充,还有像扇耳光的声音和王某某的惨叫声。
 
随后对方还多次打电话过来,用王某某是否能活着回去等语言威胁高某某尽快凑钱。
 
24日0时许,高某某在二环路营门口立交桥下将两万元交给一个女子(经高某某辨认系被告人李会群)。
 
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吴某与被告人李会群系朋友关系。
 
2014年过年前的一天,因为打麻将的事情,吴某、李会群与王某某发生争执。
 
吴某与李会群多次找王某某理论未果。
 
后来李会群告诉吴某,李会群与她请的朋友在“聚福茶楼”将王某某绑走。
 
在王某某给了钱后,才放了他。
 
10、证人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与“美女”(经证人易某辨认系被告人李会群)因为打麻将一事发生争执,双方约好今天(2014年1月23日)20时许在“聚福茶楼”见面。
 
易某陪王某某到茶楼后,李会群指着王某某对一个男子说“是他”,男子说了一句话后,周围出现了一些拿刀的男子,将王某某绑走。
 
1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高某某系李会群的母亲,其将李会群包中发现的“赔偿单”交到公安机关。
 
12、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底的一天二十时许,姜某在自己经营的“聚福茶楼”大厅中,看见一群男子拿着刀将一个男子从茶楼绑走。
 
1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月23日王某某与被告人李会群(经被害人王某某辨认)约定在“聚福茶楼”谈因为打麻将引发的纠纷。
 
2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到“聚福茶楼”后,李会群指着其对一个男子说“就是他打我”。
 
那个男子说“把他弄走。
 
”突然周围很多人站起来,手里拿着砍刀,并用刀驾在王某某的脖子上,将其带上门口停放的一辆黑色轿车,并用黑纱布蒙住其眼镜。
 
这些人开车将王某某带至一个房间,开始对其拳打脚踢,并用刀背打其。
 
王某某对李会群道歉后,对方一个叫“二哥”(经被害人王某某辨认,系赵杰)提出要35000元。
 
王某某随即给其老婆打电话,让其拿钱救他。
 
在王某某老婆高某某表示只凑到2万元后,李会群和赵杰及李会群的哥哥(经被害人王某某辨认,系被告人陈某某)进了一个房间,出来后,让王某某打电话交2万元。
 
在被告人拿到钱后,被告人等人抢走王某某身上的2000元后,让王某某打了一张自愿赔偿22000元的条子,将王某某放走。
 
14、被告人李会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4年1月中旬,被告人李会群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为打麻将时王某某要提前离席而发生争执。
 
事后,李会群联系王某某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双方约定见面地点后,李会群联系陈某某,陈某某又为其介绍“平哥”(经李会群辨认系李德平)。
 
三人吃饭时,陈某某表示担心对方请了人,自己一方吃亏,让李德平给“二哥”(经李会群辨认系赵杰)打电话,请“二哥”帮忙。
 
随后,三人租了一辆黑色奔驰车到“奥林春天”小区旁的茶楼见到赵杰。
 
赵杰随即又喊了几个人,陪三人一起到“聚福茶楼”。
 
在茶楼上,李会群为赵杰指认了王某某后,就有人拿刀指着王某某,并持刀把王某某带出茶楼,坐进奔驰车的后排,李会群也坐进该车的副驾驶座,由李德平开车到“奥林春天”小区。
 
出了电梯后,王某某被两个男子扶进一个房间。
 
李会群等赵杰来后,一起进房间,看见王某某坐在地上,房间中还有五六个不认识的男子,李会群用手抓了王某某,并打了其两耳光,王某某也就向李会群赔礼道歉。
 
这时,一个男子用刀在王某某面前晃,赵杰说他来了三十多个兄弟,喊王某某给家人打电话,准备钱。
 
陈某某也用脚踢了王某某。
 
后来,在赵杰的吩咐下,李会群在营门口立交桥下,收到了一个女子给的装有2万元现金的两个信封。
 
李会群将信封拿回后给了赵杰。
 
赵杰等人让王某某将身上的2000元钱拿出来给李会群,同时还让王某某写了一张赔偿李会群人民币22000元的条子。
 
1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陈某某与李会群系朋友关系。
 
李会群与王某某因为打麻将的关系,发生争执,要求王某某给她赔礼道歉。
 
在纠纷发生后的一天,李会群给陈某某打电话说约了王某某谈判。
 
陈某某又邀约了表弟李德平(经被告人陈某某辨认)。
 
三人租了一个黑色的奔驰轿车,开车去找到“二哥”(经被告人陈某某辨认,系赵杰)。
 
“二哥”陆续组织了十多个人,大家一起到李会群与王某某约好谈判的“聚福茶楼”。
 
王某某来后,李会群对“二哥”说了句“就是他”,周围与陈某某一起等着的男子就都站了起来,有两个人拿刀子架在王某某的脖子上,将王某某绑走。
 
在关押被害人的房间中,李会群打了王某某一耳光,陈某某也上去打了一耳光,在大家的威胁下,王某某给李会群赔礼道歉。
 
“二哥”表示今天喊了这么多的人,要求王某某给钱。
 
李会群应“二哥”的吩咐去拿了一、两万元回来,并将钱给了“二哥”。
 
16、聚福茶楼绑架现场录像视频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被害人的陈述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害人的陈述系有权机关合法取得,同时能与被告人李会群、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被害人的陈述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群、陈某某以勒索金钱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作为人质,向被害人家属索要金钱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会群、陈某某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会群在绑架过程中,伙同他人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构成犯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会群犯抢劫罪的指控不当,不予支持。
 
被告人李会群的辩护人提出李会群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未要求被害人家属给付赎金,陈某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本院予以采信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会群、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虽事前与被告人李会群及其余犯罪嫌疑人无绑架被害人的共谋,但在赵杰等人绑架被害人,并要求其家属给付赎金时,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行为予以参与,其行为已与被告人李会群及其余犯罪嫌疑人构成共同犯罪。
 
故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量刑时,本院考虑如下情节:1、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会群系事件的引发者,在其余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绑走后,李会群积极参与。
 
故在本案中,被告人李会群起主要、积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作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会群、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会群的辩护人提出李会群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提出的李会群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某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被告人李会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责令被告人李会群、陈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2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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