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09)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吴卫军、沈国金、沈志娟、李腊良、汤志军、高哲友的证言笔录,上海世晓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青浦生活365网站被黑情况介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协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信息,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队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上海盘石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电信分公司设备维护中心出具的关于精英网吧在用IP地址的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杭州朱美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情况说明、关于亚洲商务卫视网站和迪拜华人网站被黑客攻击的损失情况报告、百度快照截屏、服务器日志、QQ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信安队情况说明、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口信息资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6月3日下午2时许登录进入上海市青浦区广播电视台与上海世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世晓公司)创办的青浦生活365网站(www.shqp365.com)的ASP后台地址,在获取该网站服务器的FTP超级管理员权限后,添加了用户名为“admin”的服务器操作系统管理权限用户,后使用该用户名非法登录到青浦生活365网站服务器,在未予备份的情况下删除了服务器上所有网站程序文件和数据库文件,并将青浦生活365网站的主页修改为其事先准备好的内容为“本站存在安全漏洞,请站长速修补。
By:野狼-QQ:330845787”的页面,同时禁用了该服务器上其他管理员用户,致使网站系统功能遭到破坏、2009年2月20日至6月3日的网站信息丧失及网站信誉受损。
后被告人李某某以恢复青浦生活365网站数据为名义,向世晓公司敲诈人民币5,000元。
2009年6月5日,世晓公司向被告人李某某工商银行帐户中汇入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6月4日下午,采用上述相同方法,登录进入杭州朱美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朱美拉公司)创办的亚洲商务卫视网站(www.aabtv.com)和迪拜华人网站(www.dibai.com)的服务器,删除了该服务器上所有网站程序文件和数据库文件,后以恢复网站为名义,向朱美拉公司敲诈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中人民币53,000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属犯罪未遂,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6月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一环西路精英网络会所内使用客户机,登录进入上海市青浦区广播电视台与和世晓公司创办的青浦生活365网站(www.shqp365.com)的ASP后台地址,在获取该网站服务器的FTP超级管理员权限后,添加了用户名为“admin”的服务器操作系统管理权限用户,后使用该用户名非法登录到青浦生活365网站服务器,在未予备份的情况下删除了服务器上所有网站程序文件和数据库文件,并将青浦生活365网站的主页修改为其事先准备好的内容为“本站存在安全漏洞,请站长速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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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该网站人员通过QQ号与其联系,让其恢复被破坏的网站数据时以恢复青浦生活365网站数据为名义,向世晓公司敲诈人民币5,000元。
2009年6月5日,世晓公司向被告人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帐户(卡号:6222001901100212606)中汇入人民币2,000元。
二、2009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方法,登录进入朱美拉公司创办的亚洲商务卫视网站(www.aabtv.com)和迪拜华人网站(www.dibai.com)的服务器,删除了该服务器上所有网站程序文件和数据库文件,后以恢复网站为名义,向朱美拉公司敲诈人民币5万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吴卫军、沈国金、沈志娟、李腊良、汤志军、高哲友的证言笔录,世晓公司出具的“青浦生活365网站被黑情况介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协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信息,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队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上海盘石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关于精英网吧在用IP地址的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朱美拉公司提供的报案情况说明、关于亚洲商务卫视网站和迪拜华人网站被黑攻击的损失情况报告、百度快照截屏、服务器日志、QQ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信安队情况说明、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并予以两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人民币53,000元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部分敲诈勒索犯罪属未遂、对被告人应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09)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吴卫军、沈国金、沈志娟、李腊良、汤志军、高哲友的证言笔录,上海世晓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青浦生活365网站被黑情况介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协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信息,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队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上海盘石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电信分公司设备维护中心出具的关于精英网吧在用IP地址的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杭州朱美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情况说明、关于亚洲商务卫视网站和迪拜华人网站被黑客攻击的损失情况报告、百度快照截屏、服务器日志、QQ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信安队情况说明、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口信息资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6月3日下午2时许登录进入上海市青浦区广播电视台与上海世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世晓公司)创办的青浦生活365网站(www.shqp365.com)的ASP后台地址,在获取该网站服务器的FTP超级管理员权限后,添加了用户名为“admin”的服务器操作系统管理权限用户,后使用该用户名非法登录到青浦生活365网站服务器,在未予备份的情况下删除了服务器上所有网站程序文件和数据库文件,并将青浦生活365网站的主页修改为其事先准备好的内容为“本站存在安全漏洞,请站长速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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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被告人李某某以恢复青浦生活365网站数据为名义,向世晓公司敲诈人民币5,000元。
2009年6月5日,世晓公司向被告人李某某工商银行帐户中汇入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6月4日下午,采用上述相同方法,登录进入杭州朱美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朱美拉公司)创办的亚洲商务卫视网站(www.aabtv.com)和迪拜华人网站(www.dibai.com)的服务器,删除了该服务器上所有网站程序文件和数据库文件,后以恢复网站为名义,向朱美拉公司敲诈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中人民币53,000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属犯罪未遂,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6月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一环西路精英网络会所内使用客户机,登录进入上海市青浦区广播电视台与和世晓公司创办的青浦生活365网站(www.shqp365.com)的ASP后台地址,在获取该网站服务器的FTP超级管理员权限后,添加了用户名为“admin”的服务器操作系统管理权限用户,后使用该用户名非法登录到青浦生活365网站服务器,在未予备份的情况下删除了服务器上所有网站程序文件和数据库文件,并将青浦生活365网站的主页修改为其事先准备好的内容为“本站存在安全漏洞,请站长速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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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5日,世晓公司向被告人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帐户(卡号:6222001901100212606)中汇入人民币2,000元。
二、2009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方法,登录进入朱美拉公司创办的亚洲商务卫视网站(www.aabtv.com)和迪拜华人网站(www.dibai.com)的服务器,删除了该服务器上所有网站程序文件和数据库文件,后以恢复网站为名义,向朱美拉公司敲诈人民币5万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吴卫军、沈国金、沈志娟、李腊良、汤志军、高哲友的证言笔录,世晓公司出具的“青浦生活365网站被黑情况介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协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信息,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队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上海盘石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关于精英网吧在用IP地址的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朱美拉公司提供的报案情况说明、关于亚洲商务卫视网站和迪拜华人网站被黑攻击的损失情况报告、百度快照截屏、服务器日志、QQ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信安队情况说明、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并予以两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人民币53,000元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部分敲诈勒索犯罪属未遂、对被告人应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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