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
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3月XX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XX日。
被告人邓某某与重庆某某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后,邓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来到重庆某某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丹公司)行政楼四楼计算机服务器机房,将该公司计算机服务器F盘上存储的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SRM(供应商管理系统)、MES(生产过程执行系统)等应用系统硬盘数据删除,同时将服务器G盘备份数据格式化。
同日12时许,邓某某趁该公司对系统数据进行恢复时,又在该公司行政办公室通过其办公电脑远程登录服务器,将正在恢复的G盘数据删除,并将异地备份在其办公电脑中的硬盘数据格式化,其后将硬盘藏匿于公司员工宿舍。
邓某某的上述行为使重庆某某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ERP、SRM、MES等管理系统软件不能正常使用,20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不能运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同日,重庆某某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邓某某捉获。
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重庆某某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恢复数据花费人民币34750元,邓某某赔偿了重庆某某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员工入职培训记录、岗位说明书、工资明细,关于某某丹公司信息系统数据丢失的案件报告,某某丹服务器崩溃事件说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损失清单,受影响计算机情况统计表,数据恢复情况报告,数据恢复服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被破坏系统的情况说明,ERP系统说明,MRS系统说明,重庆某某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平台整体构造方案,用友EPR-U9软件项目服务开发实施合同,MES管理系统采购合同及项目服务实施合同,用友EPR-U9软件许可合同,供应协同管理软件采购合同,精耕编码管理系统实施服务合同,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道歉信、农业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情况说明,证人丁某、何某、杨某、查某、陈某、刘某、田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中,被告人邓某某与某某丹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邓某某自愿赔偿某某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除案发后已经支付给某某丹公司的十万元之外,剩余的十万元邓某某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第一,2020年8月XX日,支付给某某丹公司人民币二万元。
第二,2021年6月XX日之前,向某某丹公司支付人民币二万元,2021年12月XX日之前,向某某丹公司再支付人民币二万元,2022年6月XX日之前,向某某丹公司再支付人民币二万元,2022年12月XX日之前,向某某丹公司再支付人民币二万元。
某某丹公司对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邓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
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3月XX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XX日。
被告人邓某某与重庆某某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后,邓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来到重庆某某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丹公司)行政楼四楼计算机服务器机房,将该公司计算机服务器F盘上存储的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SRM(供应商管理系统)、MES(生产过程执行系统)等应用系统硬盘数据删除,同时将服务器G盘备份数据格式化。
同日12时许,邓某某趁该公司对系统数据进行恢复时,又在该公司行政办公室通过其办公电脑远程登录服务器,将正在恢复的G盘数据删除,并将异地备份在其办公电脑中的硬盘数据格式化,其后将硬盘藏匿于公司员工宿舍。
邓某某的上述行为使重庆某某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ERP、SRM、MES等管理系统软件不能正常使用,20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不能运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同日,重庆某某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邓某某捉获。
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重庆某某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恢复数据花费人民币34750元,邓某某赔偿了重庆某某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员工入职培训记录、岗位说明书、工资明细,关于某某丹公司信息系统数据丢失的案件报告,某某丹服务器崩溃事件说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损失清单,受影响计算机情况统计表,数据恢复情况报告,数据恢复服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被破坏系统的情况说明,ERP系统说明,MRS系统说明,重庆某某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平台整体构造方案,用友EPR-U9软件项目服务开发实施合同,MES管理系统采购合同及项目服务实施合同,用友EPR-U9软件许可合同,供应协同管理软件采购合同,精耕编码管理系统实施服务合同,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道歉信、农业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情况说明,证人丁某、何某、杨某、查某、陈某、刘某、田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中,被告人邓某某与某某丹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邓某某自愿赔偿某某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除案发后已经支付给某某丹公司的十万元之外,剩余的十万元邓某某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第一,2020年8月XX日,支付给某某丹公司人民币二万元。
第二,2021年6月XX日之前,向某某丹公司支付人民币二万元,2021年12月XX日之前,向某某丹公司再支付人民币二万元,2022年6月XX日之前,向某某丹公司再支付人民币二万元,2022年12月XX日之前,向某某丹公司再支付人民币二万元。
某某丹公司对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邓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南川区律师辩护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几年
- · 重庆荣昌区律师辩护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几年
- · 重庆南岸区律师辩护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 · 被告人王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 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