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某。
2009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泌阳县看守所服刑,2009年3月30日刑满释放。
2012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依法逮捕。
同年5月25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2】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伙同郭某某、谢某酒后到泌阳县泌水镇“一路有你”理发店洗面,侯某某在洗面时对理发店员工丁某某进行言语侮辱,并用手对丁的大腿和乳房进行抚摸,受到丁某某的反抗。
后侯某某强行要和丁某某发生两性关系,丁不从,侯某某对丁进行语言恐吓,并用理发店的刮脸刀将丁某某下巴及脖子划伤,侯将丁划伤后仍遭到反抗而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丁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丁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谢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照片6张,受害人伤情照片3张,泌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泌)公(伤)鉴(微)字【2012】第694号伤情鉴定书,(2009)泌刑少初字第12号,被告人刑满释放证明,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酒后为达到奸淫目的,违背妇女意志,用语言相威胁,并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属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判处。
被告人属原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情节。
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予以判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八条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09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泌阳县看守所服刑,2009年3月30日刑满释放。
2012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依法逮捕。
同年5月25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2】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伙同郭某某、谢某酒后到泌阳县泌水镇“一路有你”理发店洗面,侯某某在洗面时对理发店员工丁某某进行言语侮辱,并用手对丁的大腿和乳房进行抚摸,受到丁某某的反抗。
后侯某某强行要和丁某某发生两性关系,丁不从,侯某某对丁进行语言恐吓,并用理发店的刮脸刀将丁某某下巴及脖子划伤,侯将丁划伤后仍遭到反抗而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丁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丁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谢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照片6张,受害人伤情照片3张,泌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泌)公(伤)鉴(微)字【2012】第694号伤情鉴定书,(2009)泌刑少初字第12号,被告人刑满释放证明,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酒后为达到奸淫目的,违背妇女意志,用语言相威胁,并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属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判处。
被告人属原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情节。
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予以判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八条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宁某某犯强奸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 · 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 · 沈甲涉嫌强奸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 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 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痴呆症患者,仍非法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