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某,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财政分局专管员。
2016年1月8日因本案被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范某某在担任财政分局审核家电下乡专管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审核家电经销商申报的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款的相关手续,导致十四名家电经销商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476585.97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财政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人姜某某、杨某某、岳某某等11人证言,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刑事判决书、家电下乡补贴款申报材料、被告人范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担任财政分局家电下乡专管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016年1月8日因本案被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范某某在担任财政分局审核家电下乡专管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审核家电经销商申报的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款的相关手续,导致十四名家电经销商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476585.97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财政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人姜某某、杨某某、岳某某等11人证言,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刑事判决书、家电下乡补贴款申报材料、被告人范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担任财政分局家电下乡专管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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