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任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服务管理办公室科员,住聊城市和馨苑小区8号楼1单元6楼东户。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聊城市中级人民指定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朱某在担任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服务管理办公室科员期间,在负责审核聊城舜海物流有限公司申报服务业引导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致使服务业引导发展资金被骗取120万元。
案发后被骗资金已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高某、刘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朱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及制度,草率行事,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资金被骗,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积极配合有关机关追回全部经济损失,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聊城市中级人民指定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朱某在担任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服务管理办公室科员期间,在负责审核聊城舜海物流有限公司申报服务业引导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致使服务业引导发展资金被骗取120万元。
案发后被骗资金已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高某、刘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朱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及制度,草率行事,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资金被骗,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积极配合有关机关追回全部经济损失,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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