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中共党员。
2010年4月调入赞皇县扶贫办工作,2012年10月至今任赞皇县扶贫办项目规划科科长,2013年7月2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刑诉字(2013)第68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君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作为赞皇县扶贫办项目规划科移民搬迁验收组成员,在负责赞皇县嶂石岩乡野湖泉村2009年移民搬迁项目工作中,没有对野湖泉村移民搬迁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在野湖泉村上报移民搬迁材料后,没有按照移民搬迁验收相关规定详细核实情况,致使该村伪造的17户实际未搬迁农户的移民搬迁材料通过了项目验收,套取国家移民搬迁补贴324000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弥补国家损失2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供认不讳;且有报账申请单及赞皇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卡、赞皇县财政局农财股村民领取资金表;赞皇县嶂石岩乡野湖泉村搬迁户相关材料;河北省农村贫困人口移民搬迁实施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张剑阁、刘竹廷、魏彦光、吕英吉、王建忠、申换军、申印朝、张金金、张银更、董树军、郭菊英、王贵辰、王贵月、郭毛小、王玉数、郝海军、周金增、王小五、石占书、张春花、杨吉林、杨占长、宁申宝、王银秀、石景魁、邱素玲、杨进军、张春路、王绪珍、李静等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对野湖泉村2009年移民搬迁项目验收实施过程中,未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在野湖泉村民委员会上报移民搬迁材料后,没有按照移民搬迁验收相关规定逐户进行详细核实,致使国家财产324000元被套取,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但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够积极主动弥补国家经济损失200000元,且另案处理的二名被告人申换军、申印朝也主动弥补国家损失80000元,使国家经济损失大部分得到弥补,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十三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2010年4月调入赞皇县扶贫办工作,2012年10月至今任赞皇县扶贫办项目规划科科长,2013年7月2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刑诉字(2013)第68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君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作为赞皇县扶贫办项目规划科移民搬迁验收组成员,在负责赞皇县嶂石岩乡野湖泉村2009年移民搬迁项目工作中,没有对野湖泉村移民搬迁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在野湖泉村上报移民搬迁材料后,没有按照移民搬迁验收相关规定详细核实情况,致使该村伪造的17户实际未搬迁农户的移民搬迁材料通过了项目验收,套取国家移民搬迁补贴324000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弥补国家损失2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供认不讳;且有报账申请单及赞皇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卡、赞皇县财政局农财股村民领取资金表;赞皇县嶂石岩乡野湖泉村搬迁户相关材料;河北省农村贫困人口移民搬迁实施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张剑阁、刘竹廷、魏彦光、吕英吉、王建忠、申换军、申印朝、张金金、张银更、董树军、郭菊英、王贵辰、王贵月、郭毛小、王玉数、郝海军、周金增、王小五、石占书、张春花、杨吉林、杨占长、宁申宝、王银秀、石景魁、邱素玲、杨进军、张春路、王绪珍、李静等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对野湖泉村2009年移民搬迁项目验收实施过程中,未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在野湖泉村民委员会上报移民搬迁材料后,没有按照移民搬迁验收相关规定逐户进行详细核实,致使国家财产324000元被套取,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但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够积极主动弥补国家经济损失200000元,且另案处理的二名被告人申换军、申印朝也主动弥补国家损失80000元,使国家经济损失大部分得到弥补,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十三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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