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
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9年8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09年9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2009年9月22日被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某某,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
因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中辩护人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二次申请调取新证据,合议庭分别决定延期一个月,后辩护人均未提交证据,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分管土地监察工作和乡镇国土所工作。
2008年11月份,原阳县韩董庄乡韩屋村支书李凤龙在本村耕地上非法建设黏土砖瓦窑厂。
被告人李某某没有采取部署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最终导致该非法窑厂的建成并生产,在对土地违法行为所下达的处罚决定生效而李凤龙并未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也没有督促监察科及时向原阳县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致使107.06亩耕地被占用或破坏。
同时造成原阳县黄河河道内国家重点防汛工程“双井控导续建工程”在进入主汛期后尚不能完工,严重影响了黄河的行洪安全,给沿黄二十多万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且该事件被国家级报纸和中央电视台新闻媒体曝光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组织部任免通知,监察科工作职责,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原阳县双井河道工程附属物调查落实统计表,党组会议记录,原阳县法院行政庭执行的部分案件目录,送达回证,建议立案书,审查案件记录,原阳县纪委决定,原阳县河务局证明,中国青年报第13135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光盘,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关闭拆除和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勘测队勘测图,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证人张**、尹**、任**、娄**、李**、张**、卢**、丁**、韩**、刘**、毛**、娄**、郭*证言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大量的耕地被占用或破坏,并严重影响了黄河的行洪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所提本案后果的发生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对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不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9年8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09年9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2009年9月22日被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某某,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
因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中辩护人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二次申请调取新证据,合议庭分别决定延期一个月,后辩护人均未提交证据,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分管土地监察工作和乡镇国土所工作。
2008年11月份,原阳县韩董庄乡韩屋村支书李凤龙在本村耕地上非法建设黏土砖瓦窑厂。
被告人李某某没有采取部署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最终导致该非法窑厂的建成并生产,在对土地违法行为所下达的处罚决定生效而李凤龙并未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也没有督促监察科及时向原阳县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致使107.06亩耕地被占用或破坏。
同时造成原阳县黄河河道内国家重点防汛工程“双井控导续建工程”在进入主汛期后尚不能完工,严重影响了黄河的行洪安全,给沿黄二十多万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且该事件被国家级报纸和中央电视台新闻媒体曝光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组织部任免通知,监察科工作职责,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原阳县双井河道工程附属物调查落实统计表,党组会议记录,原阳县法院行政庭执行的部分案件目录,送达回证,建议立案书,审查案件记录,原阳县纪委决定,原阳县河务局证明,中国青年报第13135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光盘,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关闭拆除和整顿规范黄河滩区黏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勘测队勘测图,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证人张**、尹**、任**、娄**、李**、张**、卢**、丁**、韩**、刘**、毛**、娄**、郭*证言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大量的耕地被占用或破坏,并严重影响了黄河的行洪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所提本案后果的发生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对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不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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