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阮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8-10-1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
 
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1年1月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1年1月19日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1年1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1年1月27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1年6月20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文进,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
 
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1年1月7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1年6月20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刘文进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某、刘文进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刘文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份,河南省尉氏县“水艺方”商务会所(经营项目为洗浴、住宿)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开始营业,尉氏县工业派出所为其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责任人为该派出所副指导员阮某某和民警刘文进。
 
自2009年5月至7月,被告人阮某某、刘文进先后三次对“水艺方”进行治安检查,对其无证照营业行为没有依法进行处理。
 
2009年7月底,“水艺方”办理了各种证照,阮振岭、刘文进在对“水艺方”每月一次的治安检查中,对发现的部分住宿人员资料登记不全、信息未及时上传等违法现象未严格依法处理,日常检查流于形式,对实际存在的卖淫嫖娼现象未及时发现,致使“水艺方”商务会所营业期间发生多起强迫、介绍高、初中女生卖淫案件。
 
2010年6月份,大河报、开封日报、网易论坛等多家媒体对此事件相继进行了报导,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刘文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樊××、韩××等人证言;安全检查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刘文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阮某某、刘文进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文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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