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某,男,43岁。
辩护人王某某,男,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尉氏县洧川镇政府副镇长期间,分管村镇发展中心工作,不知道也没有履行该项工作所负:建立村镇个体工程登记制度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工作;协助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的职责。
对本辖区的个体建筑队不管不问,致使洧川镇北街亿X的个体建筑队长期无证、无资质承揽民房建筑工程,于2009年11月30日在承建洧川镇南街村村民林XX的两层楼房时,发生倒塌事故,造成两名工人死亡,三名工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经尉氏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现场勘查,该工程属三无工程(无图纸设计、无报建、没有参加管理),为质量责任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XX、亿X王XX(林XX之妻),尉氏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林XX自建房挑梁坍塌的情况调查,死亡工人王XX、王X的法医尸检鉴定书,洧川镇政府的证明和洧发(2008)7号文件,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建设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7)42号文件,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被告人田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分管工作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事故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辩护人王某某,男,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尉氏县洧川镇政府副镇长期间,分管村镇发展中心工作,不知道也没有履行该项工作所负:建立村镇个体工程登记制度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工作;协助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的职责。
对本辖区的个体建筑队不管不问,致使洧川镇北街亿X的个体建筑队长期无证、无资质承揽民房建筑工程,于2009年11月30日在承建洧川镇南街村村民林XX的两层楼房时,发生倒塌事故,造成两名工人死亡,三名工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经尉氏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现场勘查,该工程属三无工程(无图纸设计、无报建、没有参加管理),为质量责任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XX、亿X王XX(林XX之妻),尉氏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林XX自建房挑梁坍塌的情况调查,死亡工人王XX、王X的法医尸检鉴定书,洧川镇政府的证明和洧发(2008)7号文件,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建设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7)42号文件,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被告人田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分管工作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事故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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