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基本情况:曹某某,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
2017年9月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犯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7]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戴坦出庭支持公诉。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综上,结合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017年9月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犯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7]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戴坦出庭支持公诉。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综上,结合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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