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某,女,捕前住阳江市江城区,文盲。
因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月23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于监外执行,被告人任某某属于肢体残疾一级。
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25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6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丽敏、谭汝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为了谋生,从2013年9月底开始租用阳江市新江路某出租屋容留卖淫女在该出租屋卖淫,被告人任某某从卖淫女每次卖淫费用中抽取30元作为提供场地的费用。
2014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对阳江市新江路某出租屋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嫖客黄志繁与卖淫女王某某,嫖客沙某某与卖淫女熊某某,并抓获被告人任某某和另外四名卖淫女。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熊某某、沙某某、刘某、尤某某、颜某某、蓝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暂于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材料;涉案人员的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六人卖淫,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被告人患有肢体残疾一级未能收押执行,原审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2日止。
被告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被转监视居住,原判刑期尚未执行,依法应把前罪判决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查扣的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月23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于监外执行,被告人任某某属于肢体残疾一级。
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25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6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丽敏、谭汝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为了谋生,从2013年9月底开始租用阳江市新江路某出租屋容留卖淫女在该出租屋卖淫,被告人任某某从卖淫女每次卖淫费用中抽取30元作为提供场地的费用。
2014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对阳江市新江路某出租屋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嫖客黄志繁与卖淫女王某某,嫖客沙某某与卖淫女熊某某,并抓获被告人任某某和另外四名卖淫女。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熊某某、沙某某、刘某、尤某某、颜某某、蓝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暂于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材料;涉案人员的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六人卖淫,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被告人患有肢体残疾一级未能收押执行,原审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2日止。
被告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被转监视居住,原判刑期尚未执行,依法应把前罪判决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查扣的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一篇:被告人郭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下一篇:被告人江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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