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09-1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周某某。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31日18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中原路派出所民警持搜查证对本市浦东新区东沟某村某号某室进行搜查,从被告人周某某居住的房间内的电脑台下查获甲基苯丙胺13.9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敏、段克勤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3.9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其自愿认罪,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  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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