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2)第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以租车为由与张某某签订《租车协议》,约定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租金租用张某某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东风悦达起亚牌YQZ7162型轿车,后被告人郭某某支付了人民币2,000元的租金。
同年9月,经肖文杰(另案处理)居间介绍,被告人郭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雷强(另案处理)。
经鉴定,上述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38,700元。
破案后,上述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人白某、方某某的证言,《租车协议》及相关书证,实物照片,另案处理的肖文杰的供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
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2)第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以租车为由与张某某签订《租车协议》,约定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租金租用张某某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东风悦达起亚牌YQZ7162型轿车,后被告人郭某某支付了人民币2,000元的租金。
同年9月,经肖文杰(另案处理)居间介绍,被告人郭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雷强(另案处理)。
经鉴定,上述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38,700元。
破案后,上述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人白某、方某某的证言,《租车协议》及相关书证,实物照片,另案处理的肖文杰的供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
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丁某犯合同诈骗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787,200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 铁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能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 郑某某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并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共计20余万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