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男,汉族,大专文化。
2008年10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现在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09)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毅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丁某以“小林房产”名义通过互联网在金山在线房产信息网上发布房产出售信息,通过虚构房产出售信息,或者故意压低房产出售价格、一房多卖等方法,冒用他人名义诱使被害人到其处购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据此骗取购房定金和购房款。
分别骗得:王某人民币82,200元、张某1人民币370,000元、张某2人民币360,000元、沈某人民币230,000元、沈某某人民币480,000元、单某人民币215,000元、张某3人民币40,000元、庄某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787,200元,均用于其个人还债及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因涉嫌诈骗被害人王建钱款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张某等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据、承诺书,由上海市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事务所提供的相关上海房地产登记册等,被害人王某、张某1、张某2、沈某某、沈某、庄某、单某、张某3等人陈述,证人沈某、杨某、邱某、张某4、王某、张某4等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丁某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本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责令被告人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08年10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现在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09)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毅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丁某以“小林房产”名义通过互联网在金山在线房产信息网上发布房产出售信息,通过虚构房产出售信息,或者故意压低房产出售价格、一房多卖等方法,冒用他人名义诱使被害人到其处购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据此骗取购房定金和购房款。
分别骗得:王某人民币82,200元、张某1人民币370,000元、张某2人民币360,000元、沈某人民币230,000元、沈某某人民币480,000元、单某人民币215,000元、张某3人民币40,000元、庄某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787,200元,均用于其个人还债及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因涉嫌诈骗被害人王建钱款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张某等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据、承诺书,由上海市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事务所提供的相关上海房地产登记册等,被害人王某、张某1、张某2、沈某某、沈某、庄某、单某、张某3等人陈述,证人沈某、杨某、邱某、张某4、王某、张某4等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丁某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本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责令被告人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铁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能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 郑某某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并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共计20余万元
- · 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合同诈骗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