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1月8日出生。
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平,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玉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其没有挪用公款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平,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玉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其没有挪用公款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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