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
2015年6月8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明泰、管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所所长陈某乙(已判刑)保管孟庄镇辖区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情况下,唆使陈某乙挪用社会养老保险金98000元,供其朋友从事营利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书证,证人陈某乙、任衍国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陈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唆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为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案发前已全部退还赃款且归案后主动坦白,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015年6月8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明泰、管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所所长陈某乙(已判刑)保管孟庄镇辖区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情况下,唆使陈某乙挪用社会养老保险金98000元,供其朋友从事营利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书证,证人陈某乙、任衍国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陈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唆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为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案发前已全部退还赃款且归案后主动坦白,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渝中区律师辩护 挪用公款罪判几年
- ·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 · 被告人涂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 被告人俞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 · 被告人许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