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9月份至2011年3月任温县温泉镇一中报帐员。
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管理的存于温县信用联社二分社的50000元学校备用金,私自取出交付给该社职工岳某某,用于完成个人存卡任务。
该款于次日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存折、存款、取款凭条,证人张某、岳某某证言,被告人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挪用公款时间很短,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管理的存于温县信用联社二分社的50000元学校备用金,私自取出交付给该社职工岳某某,用于完成个人存卡任务。
该款于次日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存折、存款、取款凭条,证人张某、岳某某证言,被告人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挪用公款时间很短,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 · 被告人涂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 被告人俞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 · 被告人许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 被告人邓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