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唐山市锅炉装修厂退休工人。
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5年5月2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某,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王金友、赵燕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董某以北京盛世桃源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展生态旅游为由,以月息6%-8%的高额利率回报为手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宣传,向受害群众方某、张天玉、吴桂珍、张长友、韩菊州、朱海英、王福聪、张子勤、崔燕、李秀金、晁晓明、马云翔、许振环、董朝霞、孙秀英、杨素芹、王金华、刘梓尘等18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35.34万元,给上述受害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6.32万元。
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补充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中的18名投资人中,只有晁晓明、许振环、方某、王金华、崔燕这5人是其直接介绍的,别的投资者都是由这五人介绍找来的。
辩护人王金友、赵燕炜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关于量刑,第一,被告人董某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在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且自身也是受害人,应对其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董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可对其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董某能够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董某以北京盛世桃源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展生态旅游为由,以月息6%-8%的高额利率回报为手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宣传,向集资参与人方某、张天玉、吴桂珍、张长友、韩菊州、朱海英、王福聪、张子勤、崔燕、李秀金、晁晓明、马云翔、许振环、董朝霞、孙秀英、杨素芹、王金华、刘梓尘等18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35.34万元,给上述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3.8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董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田某的证言,集资参与人方某等18人的陈述,被告人董某、同案犯鲍文举、于平、吴萍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王金友、赵燕炜关于被告人董某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自身也是受害人,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董某系为北京盛世桃源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返点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北京盛世桃源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范围广、数额大,各参与人员均有各自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故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王金友、赵燕炜关于被告人董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在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且能够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涉案款项发还集资参与人方某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5年5月2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某,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王金友、赵燕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董某以北京盛世桃源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展生态旅游为由,以月息6%-8%的高额利率回报为手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宣传,向受害群众方某、张天玉、吴桂珍、张长友、韩菊州、朱海英、王福聪、张子勤、崔燕、李秀金、晁晓明、马云翔、许振环、董朝霞、孙秀英、杨素芹、王金华、刘梓尘等18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35.34万元,给上述受害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6.32万元。
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补充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中的18名投资人中,只有晁晓明、许振环、方某、王金华、崔燕这5人是其直接介绍的,别的投资者都是由这五人介绍找来的。
辩护人王金友、赵燕炜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关于量刑,第一,被告人董某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在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且自身也是受害人,应对其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董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可对其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董某能够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董某以北京盛世桃源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展生态旅游为由,以月息6%-8%的高额利率回报为手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宣传,向集资参与人方某、张天玉、吴桂珍、张长友、韩菊州、朱海英、王福聪、张子勤、崔燕、李秀金、晁晓明、马云翔、许振环、董朝霞、孙秀英、杨素芹、王金华、刘梓尘等18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35.34万元,给上述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3.8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董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田某的证言,集资参与人方某等18人的陈述,被告人董某、同案犯鲍文举、于平、吴萍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王金友、赵燕炜关于被告人董某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自身也是受害人,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董某系为北京盛世桃源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返点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北京盛世桃源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范围广、数额大,各参与人员均有各自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故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王金友、赵燕炜关于被告人董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在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且能够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涉案款项发还集资参与人方某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一篇: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下一篇: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前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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