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8-08-3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码4503241985071007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绍水镇二美村委邓家村03-26号。
 
因吸毒,2011年12月23日被全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500元。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用其身份证在本镇中心大道的喜羊羊商务大酒楼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入住309号房间,并提供毒品K粉与邓勋、蒋文杰、蒋展研一起吸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7月5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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