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8-08-23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
 
因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8]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制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海、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日里XX号楼XX单元楼下时,看见被害人姜某某独自一人上楼,于是跟在姜某某身后,当姜某某走到3楼至4楼的平台时,刘某某从后面抱住姜某某,一只手捂住姜某某的嘴,另一只手伸到姜某某的衣服中强行摸其乳房,当姜某某呼救后,刘某某逃离现场。
 
2、2017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小区XX号楼XX单元楼下时,看见被害人孙某某独自一人上楼,于是跟在孙某某身后,当孙某某走到3楼至4楼平台时,刘某某从后面抱住孙某某,一只手强行摸孙某某的下体,另一只手强行摸孙某某的乳房,当孙某某呼救后,刘某某逃离现场。
 
3、2017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月里XX号楼XX单元楼下时,看见被害人韩某某独自一人上楼,于是跟在韩某某身后,当韩某某走到5楼时,刘某某从后面抱住韩某某,一只手强行摸韩某某的臀部,另一只手强行摸韩某某的乳房,当韩某某呼救后,刘某某逃离现场。
 
4、2017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小区XX号楼XX单元楼下时,看见被害人王某1独自一人上楼,于是跟在王某1身后,当王某1走到5楼时,刘某某从后面抱住王某1,用手强行摸其乳房,当王某1呼救后,刘某某逃离现场。
 
5、2017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南里XX号楼XX单元楼下时,看见被害人丛某某独自一人上楼,于是跟在丛某某身后,当丛某某走到4楼时,刘某某从后面抱住丛某某,想要亲丛某某的嘴,丛某某一边呼救一边后退,并摔倒在地,刘某某见状逃离现场。
 
6、2017年12月1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小区XX号楼XX单元楼下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独自一人上楼,于是跟在李某某身后,当李某某走到3楼时,刘某某在李某某身后用手摸了一下李某某的屁股,然后李某某喊叫一声,刘某某闻声逃离现场。
 
7、随后,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南里XX号楼XX单元楼下时,看见被害人孙某1独自一人上楼,于是跟在孙某1身后,当孙某1走到3楼时,刘某某从后面抱住孙某1,一只手强行摸孙某1的臀部,另一只手强行摸孙某1的乳房,当孙某1呼救后,刘某某逃离现场。
 
8、随后,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岗林里XX号楼XX单元楼下时,看见被害人刘某独自一人上楼,于是跟在刘某身后,当刘某走到4楼时,刘某某从后面抱住刘某,一只手强行摸刘某的下体,另一只手强行摸刘某的乳房,当刘某呼救后,刘某某逃离现场。
 
9、2017年12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南里XX号楼XX单元楼下时,看见被害人王某某独自一人上楼,于是跟在王某某身后,当王某某走到3楼时,刘某某从后面抱住王某某,一只手强行摸王某某的臀部,另一只手强行摸王某某的乳房,当王某某呼救后,刘某某逃离现场。
 
2017年12月25日,民警在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被害人刘某、李某某、孙某1丛某某、孙某某、王某1、韩某某、王某某、姜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满足私欲,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多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权与身体权,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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