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09年2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伙同鲍广保、石也军(均已判刑)从2008年9月起,在本市云岭西路陆家厍附近开设“二八杠”赌场,并雇佣司松涛、李才龙、杨中航、吴庆涛、阚明祥、钟小兵等人(均另处)协助赌场管理,聚众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
2008年10月6日晚22时许,公安人员在陆家厍80号内当场查获该“二八杠”赌场,并抓获石也军等涉案人员50余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和港币7万余元。
后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09年2月19日在本市陆家厍72号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案发现场、赃证物品照片及辨认照片,本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09年10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
三、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伙同鲍广保、石也军(均已判刑)从2008年9月起,在本市云岭西路陆家厍附近开设“二八杠”赌场,并雇佣司松涛、李才龙、杨中航、吴庆涛、阚明祥、钟小兵等人(均另处)协助赌场管理,聚众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
2008年10月6日晚22时许,公安人员在陆家厍80号内当场查获该“二八杠”赌场,并抓获石也军等涉案人员50余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和港币7万余元。
后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09年2月19日在本市陆家厍72号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案发现场、赃证物品照片及辨认照片,本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09年10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
三、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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