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滕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于哈尔滨市,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因私刻公章于2015年7月2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于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因私刻公章于2015年7月2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滕某某与张某某为贷款买房,二人经预谋后,私刻了张某某工作的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及担保人许某某工作的哈尔滨市南岗区禧龙宾馆果戈理店二家单位的印章一枚,并将印章印在收入证明及担保书上,用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申请购房贷款。
案发后二枚印章均已缴回扣押,并从二人住处查获名称为哈尔滨万隆正基建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广顺物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计划生育办、哈尔滨市房地产业协会的印章各一枚扣押。
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扣押的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及禧龙宾馆果戈里店的印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张某某检举,被告人滕某某于同日在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2013年7月,二被告人贷款买房,因张某某系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外聘临时护士,二人去私刻了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印章,伪造了张某某的收入证明用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申请购房贷款。
张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当日将滕某某。
现伪造的印章已缴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7月22日12时许,张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滕某某私藏枪支并私刻公章。
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珍宝公寓502室内搜出公章七枚,并于当日将滕某某捕获。
证据二、扣押物品清单: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公章一枚。
证据三、二手房贷款申请表一份:二被告人使用伪造的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印章,伪造了张某某的收入证明用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申请购房贷款。
证据四、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二被告人的房屋贷款申请表上“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印文与哈尔滨市第四医院提供的真实印章的印文不一致。
证据五、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均无前科劣迹。
证据六、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她是哈尔滨市南岗区禧龙宾馆果戈里店的临时工。
当时张某某和滕某某要贷款买房结婚,张某某找她担保。
她说自己没有房子,没钱,没办法担保。
张某某说以个人名义签个字就行。
她与张某某是多年的朋友,不好意思拒绝就同意了。
至于公章她不知道怎么回事,也从未提供过禧龙宾馆果戈里店的公章。
证据七、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2013年7月左右,张某某和他正在处对象。
他有一个朋友要卖房子,张某某要买但是没有那么多钱需要向银行贷款。
张某某去中国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需要张某某的工资证明和担保人的工资证明。
张某某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当护士,是合同编制。
张某某跟他说别上单位了,找个地方刻个章把事情办了。
他在网上找了一个刻章的地方,他开车拉张某某去刻的,盖在张某某的证明文件上。
张某某找了她的朋友许某某做担保人。
他拉着张某某又去了上次刻章的地方给许某某做了哈尔滨市南岗区禧龙宾馆果戈里店的公章盖在证明材料上。
张某某将材料送去银行了。
之后贷款办下来了。
证据九、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5年5月份左右,她和滕某某要贷款买房子。
银行让出示单位员工证明,和贷款担保人的员工证明。
滕某某让她去哈尔滨市第四医院盖单位章,她说自己是合同工单位不一定给她盖。
滕某某说着急自己刻一个吧,她同意了。
之后滕某某又刻了一个哈尔滨市南岗区禧龙宾馆果戈里店的公章,为了给她朋友许某某做员工证明用。
后来贷款就下来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滕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私刻公章于2015年7月2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于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因私刻公章于2015年7月2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滕某某与张某某为贷款买房,二人经预谋后,私刻了张某某工作的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及担保人许某某工作的哈尔滨市南岗区禧龙宾馆果戈理店二家单位的印章一枚,并将印章印在收入证明及担保书上,用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申请购房贷款。
案发后二枚印章均已缴回扣押,并从二人住处查获名称为哈尔滨万隆正基建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广顺物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计划生育办、哈尔滨市房地产业协会的印章各一枚扣押。
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扣押的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及禧龙宾馆果戈里店的印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张某某检举,被告人滕某某于同日在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2013年7月,二被告人贷款买房,因张某某系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外聘临时护士,二人去私刻了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印章,伪造了张某某的收入证明用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申请购房贷款。
张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当日将滕某某。
现伪造的印章已缴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7月22日12时许,张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滕某某私藏枪支并私刻公章。
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珍宝公寓502室内搜出公章七枚,并于当日将滕某某捕获。
证据二、扣押物品清单: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公章一枚。
证据三、二手房贷款申请表一份:二被告人使用伪造的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印章,伪造了张某某的收入证明用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申请购房贷款。
证据四、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二被告人的房屋贷款申请表上“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印文与哈尔滨市第四医院提供的真实印章的印文不一致。
证据五、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均无前科劣迹。
证据六、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她是哈尔滨市南岗区禧龙宾馆果戈里店的临时工。
当时张某某和滕某某要贷款买房结婚,张某某找她担保。
她说自己没有房子,没钱,没办法担保。
张某某说以个人名义签个字就行。
她与张某某是多年的朋友,不好意思拒绝就同意了。
至于公章她不知道怎么回事,也从未提供过禧龙宾馆果戈里店的公章。
证据七、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2013年7月左右,张某某和他正在处对象。
他有一个朋友要卖房子,张某某要买但是没有那么多钱需要向银行贷款。
张某某去中国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需要张某某的工资证明和担保人的工资证明。
张某某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当护士,是合同编制。
张某某跟他说别上单位了,找个地方刻个章把事情办了。
他在网上找了一个刻章的地方,他开车拉张某某去刻的,盖在张某某的证明文件上。
张某某找了她的朋友许某某做担保人。
他拉着张某某又去了上次刻章的地方给许某某做了哈尔滨市南岗区禧龙宾馆果戈里店的公章盖在证明材料上。
张某某将材料送去银行了。
之后贷款办下来了。
证据九、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5年5月份左右,她和滕某某要贷款买房子。
银行让出示单位员工证明,和贷款担保人的员工证明。
滕某某让她去哈尔滨市第四医院盖单位章,她说自己是合同工单位不一定给她盖。
滕某某说着急自己刻一个吧,她同意了。
之后滕某某又刻了一个哈尔滨市南岗区禧龙宾馆果戈里店的公章,为了给她朋友许某某做员工证明用。
后来贷款就下来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滕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一篇: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下一篇:被告人胡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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