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鲍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鲍某某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事业单位印章等制假行为。
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鲍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2本、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2枚、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1枚、各种空白证书、证件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鲍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鲍某某利用购买的电脑、打印机、塑封机等物品,在其租住的北辰区青光镇XX号楼房一楼前排三号内,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事业单位印章等制假行为。
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鲍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2本(“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各1本)、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2枚(“天津市北辰区房地产管理局骑缝专用章”、“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各1枚)、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1枚(“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1枚)、各种空白证书、证件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王XX、信XX、刘XX、葛XX证言;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房地产权证及共有权证复印件、青光镇人民政府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人鲍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及工作说明;证人王XX、信XX、刘XX、葛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鲍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
二、作案工具黑色台式电脑一台、EPSONL351型打印机一台、EPSONLQ680K型一台、灰色亚太牌塑封机一台、蓝色金属钢印架1个、蓝色金属切卡机一台、“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伪造钢印印模1个、“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伪造钢印印模1个、“天津市北辰区房地产管理局骑缝专用章”伪造水印印模1个、红色封皮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1个、红色封皮天津市房地产产权证1个、伪造青光镇人民政府文件1个、驾驶证3个、黑色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皮套8个、空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9个、空白中专毕业证书1个、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内容复印件5张、红色外皮天津市房地产权证1个、身份证外膜29个、白色塑料质身份证卡板39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单2个、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张、医疗保险门诊专用3联收据15个、医疗保险住院专用3联收据10个、绿色外皮机动车等级证书1个、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3个、红色外皮职业资格证书1个、红色外皮结婚证2个、红色外皮办假证广告卡片1000张、蓝色字体办假证广告贴纸1000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鲍某某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事业单位印章等制假行为。
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鲍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2本、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2枚、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1枚、各种空白证书、证件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鲍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鲍某某利用购买的电脑、打印机、塑封机等物品,在其租住的北辰区青光镇XX号楼房一楼前排三号内,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事业单位印章等制假行为。
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鲍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2本(“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各1本)、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2枚(“天津市北辰区房地产管理局骑缝专用章”、“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各1枚)、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1枚(“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1枚)、各种空白证书、证件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王XX、信XX、刘XX、葛XX证言;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房地产权证及共有权证复印件、青光镇人民政府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人鲍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及工作说明;证人王XX、信XX、刘XX、葛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鲍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
二、作案工具黑色台式电脑一台、EPSONL351型打印机一台、EPSONLQ680K型一台、灰色亚太牌塑封机一台、蓝色金属钢印架1个、蓝色金属切卡机一台、“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伪造钢印印模1个、“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伪造钢印印模1个、“天津市北辰区房地产管理局骑缝专用章”伪造水印印模1个、红色封皮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1个、红色封皮天津市房地产产权证1个、伪造青光镇人民政府文件1个、驾驶证3个、黑色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皮套8个、空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9个、空白中专毕业证书1个、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内容复印件5张、红色外皮天津市房地产权证1个、身份证外膜29个、白色塑料质身份证卡板39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单2个、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张、医疗保险门诊专用3联收据15个、医疗保险住院专用3联收据10个、绿色外皮机动车等级证书1个、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3个、红色外皮职业资格证书1个、红色外皮结婚证2个、红色外皮办假证广告卡片1000张、蓝色字体办假证广告贴纸1000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九龙坡区律师辩护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司法解释
- · 被告人童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
- · 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 被告人蔡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
- · 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