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黎某,男。
因涉嫌犯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羁押,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韵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黎某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关员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玩具盒中查获疑似枪支7支。
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有5支检材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构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枪支的客观依据,确定为枪支;有2支为仿真枪。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某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是帮助他人携带走私物品入关。
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案发之前,被告人黎某看到他人在××上招聘人员带货入关,为赚取带货费,黎某即与货主取得联系,商定以300元港币带货费为报酬带货入关。
2016年3月17日晚,黎某在香港上水拿到货主给予的袋子(内有六个印有卡通标志的盒子),与货主派遣的人员一起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
经海关关员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玩具盒中查获疑似枪支7支。
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有5支检材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构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枪支的客观依据,确定为枪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黎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玩具盒内有仿真枪7支。
当天,被告人黎某被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扣留。
2016年3月19日,深圳海关缉私局指定由南头海关缉私分局管辖,南头海关缉私分局于当天对被告人黎某刑事拘留。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对被告人走私的仿真枪进行了扣押。
照片经黎某辨认确认。
3、被告人户籍资料、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出入境记录:证实黎某的身份情况,入境记录显示近一年黎某来往内地不超过十次。
4、被告人黎某供述:我通过××网站看到“工种”发贴找水客,之后我加了他的号码。
他说从香港上水带东西到福田口岸带给指定的人后,他会给我带工费300元港币。
3月17日下午,我通过他的电话发信息问有没有东西带,并和他约定在上水见面。
晚上20时30分我到了××火车站B出口,有个人给我一个咖啡胶袋和一个绿色环保袋,袋子里面有卡通标志的六个盒子。
他说那是儿童玩具用品,有积木、图书等,旁边他的一个伙计会跟我一起过关,他答应带过关后给我支付报酬带工费港币300元。
该伙计对我说过关后到一棵大树底下交货,并说跟着他就行了,我们没有其他交谈。
过关时他走的是E通道,我正常排队过关。
那天晚上很多人排队,都要过X光机,我也跟着过X光机,过关时就被海关查获,打开盒子我才知道里面是仿真枪。
5、鉴定意见:送检的7支疑似枪支中,有5支检材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构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枪支的客观依据,确定为枪支,另两支为仿真枪。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黎某为少许报酬受人雇请携带走私物品入境,相对于货主来说作用较轻,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黎某走私的枪支被海关当场查获,未流向社会造成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
黎某归案后如实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黎某的入境记录显示其近年入境次数并不多,可见其并非职业水客,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羁押,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韵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黎某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关员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玩具盒中查获疑似枪支7支。
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有5支检材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构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枪支的客观依据,确定为枪支;有2支为仿真枪。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某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是帮助他人携带走私物品入关。
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案发之前,被告人黎某看到他人在××上招聘人员带货入关,为赚取带货费,黎某即与货主取得联系,商定以300元港币带货费为报酬带货入关。
2016年3月17日晚,黎某在香港上水拿到货主给予的袋子(内有六个印有卡通标志的盒子),与货主派遣的人员一起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
经海关关员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玩具盒中查获疑似枪支7支。
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有5支检材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构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枪支的客观依据,确定为枪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黎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玩具盒内有仿真枪7支。
当天,被告人黎某被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扣留。
2016年3月19日,深圳海关缉私局指定由南头海关缉私分局管辖,南头海关缉私分局于当天对被告人黎某刑事拘留。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对被告人走私的仿真枪进行了扣押。
照片经黎某辨认确认。
3、被告人户籍资料、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出入境记录:证实黎某的身份情况,入境记录显示近一年黎某来往内地不超过十次。
4、被告人黎某供述:我通过××网站看到“工种”发贴找水客,之后我加了他的号码。
他说从香港上水带东西到福田口岸带给指定的人后,他会给我带工费300元港币。
3月17日下午,我通过他的电话发信息问有没有东西带,并和他约定在上水见面。
晚上20时30分我到了××火车站B出口,有个人给我一个咖啡胶袋和一个绿色环保袋,袋子里面有卡通标志的六个盒子。
他说那是儿童玩具用品,有积木、图书等,旁边他的一个伙计会跟我一起过关,他答应带过关后给我支付报酬带工费港币300元。
该伙计对我说过关后到一棵大树底下交货,并说跟着他就行了,我们没有其他交谈。
过关时他走的是E通道,我正常排队过关。
那天晚上很多人排队,都要过X光机,我也跟着过X光机,过关时就被海关查获,打开盒子我才知道里面是仿真枪。
5、鉴定意见:送检的7支疑似枪支中,有5支检材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构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枪支的客观依据,确定为枪支,另两支为仿真枪。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黎某为少许报酬受人雇请携带走私物品入境,相对于货主来说作用较轻,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黎某走私的枪支被海关当场查获,未流向社会造成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
黎某归案后如实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黎某的入境记录显示其近年入境次数并不多,可见其并非职业水客,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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