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3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烟台震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2013年2月14日因涉嫌犯走私武器、弹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玉涛,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烟检刑一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曰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玉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1年秋,在“中华打猎论坛”认识网名叫“小山东”的美国网友,即决定从“小山东”处购买枪支、弹药,并由“小山东”从美国通过邮寄方式将枪支、弹药走私进境。
被告人徐某某为实施走私犯罪,准备了银行卡、手机卡、假身份证,编造了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
2012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向“小山东”定购美制PPK制式手枪1支和子弹24发,并于同年10月17日、28日先后两次通过农业银行幸福中路分理处的ATM机将款支付给“小山东”。
“小山东”于美国时间同年10月20日、27日先后两次以“汽车零件”的名义,从美国将PPK枪支部件和24发子弹邮寄给被告人徐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于同年10月26日、11月5日在国内接收,并将枪支部件组装成PPK制式手枪1支。
2013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又以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小山东”定购M9A1制式手枪1支和子弹66发,并于同年1月30日,通过农业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ATM机将人民币2.5万元支付给“小山东”。
“小山东”于美国时间同年1月31日,将M9A1枪管从美国邮寄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于同年2月6日在国内接收,并于同日通过农业银行烟台金海分理处的ATM机将另一半货款人民币2.5万元支付给“小山东”。
“小山东”于美国时间同年2月6日,从美国将M9A1枪体和2个弹夹、66发子弹以及1个枪管邮寄给被告人徐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于2月14日雇佣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代取邮件,自己尾随其后,因形迹可疑被海关缉私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现场查获的枪支部件可以组装成一支M9A1制式手枪。
(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将其走私进境的PPK制式手枪1支和子弹24发,卖给朱某某(另案处理)。
上述走私进境的PPK制式手枪1支、M9A1制式手枪1支,经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枪支,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可以击发,具有致伤力;走私进境的子弹90发,经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弹药。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并将走私进境的部分枪支、弹药在境内非法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购买枪支只是出于个人爱好,并非用于非法目的。
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枪支爱好者,经常关注和浏览“中华打猎论坛”等网站的枪支信息。
2011年秋,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登录“中华打猎论坛”,发现了网名为“小山东”的美国网友(身份不详)发布的枪支销售信息。
之后,通过QQ交谈,“小山东”向徐某某介绍了其将枪支分解,用锡纸包装,藏匿在汽车配件或者千斤顶的凹槽内,再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邮寄进口到中国,国内的收货人利用假身份证、虚假汽配公司名称、假地址以及不登记真实机主信息的手机卡来接收上述邮寄进口枪支、弹药的走私方法。
2012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决定从“小山东”处购买枪支和弹药。
在“小山东”的要求下,被告人徐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六村劳动力市场花人民币300元购买了一个户名为李心华的农业银行卡,并将该卡按照“小山东”的要求邮寄给文登市正气路1860号的李鹏;被告人徐某某又在淘宝网花人民币300元购买名字为丁宁的假身份证作为收货人;编造虚假的腾辉汽配名称,作为收货单位;编造虚假的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58号,作为收货地址;购买不登记真实机主信息的手机卡作为接收邮件的联系号码。
上述信息均由被告人徐某某通过QQ邮箱告知了“小山东”。
同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与“小山东”商定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PPK制式手枪1支和子弹25发,并于同年10月17日、28日先后两次通过农业银行幸福中路分理处的ATM机将购枪款支付给“小山东”。
“小山东”分别于美国时间10月20日、27日先后两次以“汽车零件”的名义,从美国将PPK枪支部件和24发子弹邮寄给被告人徐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于同年10月26日、11月5日在国内接收,并将枪支部件组装成PPK制式手枪1支。
该PPK制式手枪和子弹走私入境后,被告人徐某某组装后不太如意,遂在“中华打猎论坛”发出销售该枪支的帖子,并留下了联系方式,最终被告人徐某某和莱阳人朱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联系上,商定PPK制式手枪和24发子弹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万元。
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PPK制式手枪和24发子弹出售给朱某某。
2013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又以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小山东”定购M9A1制式手枪1支和子弹66发,并于同年1月30日、2月6日先后两次将购枪款支付给“小山东”,“小山东”于美国时间同年1月31日将M9A1枪管邮寄给徐某某。
同年2月6日,“小山东”又从美国将M9A1枪体和2个弹夹、66发子弹以及1个枪管邮寄给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于同年2月14日雇佣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前往烟台市邮政局南郊速递投递室代取邮件,自己则尾随其后,在停车场因形迹可疑被海关缉私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走私进口的枪支配件组装PPK制式手枪、M9A1制式手枪各1支,走私子弹90发;非法买卖PPK制式手枪1支、子弹24发。
上述枪支和弹药经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均为枪支和弹药,具有致伤力。
案发后,上述枪支、枪支配件以及子弹均被追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4日上午10时30分许,他在机场路黄务镇路边等客时,一男子让他帮忙到机场路世回尧邮政速递网店提点货,送到机场路的宏运汽车城门口,双方约定运费为50元。
该男子拿出一张纸,上面写着二个单号和收件人姓名、地址和电话,男子怕他不认识路,还在纸的背面简单画了到邮政速递网店的路线。
他到邮政速递网店取货时,工作人员问是不是他本人的货物,他答复是别人让他来代取的,并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在单号EI370416913US、EI370416900US的邮单上签了自己名字,随后被烟台海关缉私分局工作人员带走。
还证实侦查人员出示的写有“单号EI370416913US、EI370416900US,丁宁收,机场路158号13688666794”的纸条系该男子事先写好的信息,背面画的路线图是该男子当场给他画的去邮政速递网店的路线。
(2)证人姜某(被告人徐某某之妻)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4日上午,因为家里要包水饺,被告人徐某某说出去买肉,顺便到公司看看。
她不知道徐某某还从事邮寄进口枪支和弹药的事,只知道徐某某爱好军事,经常在论坛网站浏览军事内容。
(3)同案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初,他在“中华打猎论坛”网页看到一网友发布的枪支图片帖子,二人通过电子邮箱联系,该网友问他买枪干什么,他回答玩,双方商定包括枪和25发子弹的价格为6万元。
当天下午,他到烟台本田雅阁4S店保养车,将车送到4S店后,他就打电话联系该网友,网友让他到107医院门口见面。
二人见面后,该网友又问他买枪干什么,他说是爱好,该网友还说如果用来犯罪不行。
之后,该网友又让他到化工路北头等,网友拿来枪的部件和一包子弹,并在现场将枪组装起来交给他,他将6万元钱给了该网友。
回家后,他发现子弹是24发。
枪和子弹放在自己办公桌抽屉里。
2、物证及照片
(1)邮包两个,编号分别为EI370416900US和EI370416913US;(2)手枪、子弹照片。
PPK牌手枪一支,弹夹两支,子弹24发;M9手枪一支,弹夹一支,子弹66发;(3)伪装物汽车配件一宗;(4)手枪照片2幅及伪装物照片一宗。
上述物证照片,经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辨认,系其走私进口PPK手枪和M9手枪配件及子弹时的相关物品。
3、书证
(1)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2月13日,该局接到烟台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移交的邮寄走私进口武器弹药线索。
经初查,该二件邮件系被告人徐某某于2月14日利用丁宁的假身份证采用邮寄藏匿方式走私进口了美国M9手枪枪体1支、LCP牌枪管1支、9MM子弹66发、弹匣2个,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
(2)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到案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该局接到烟台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移交的邮寄走私进口武器弹药线索后,于2013年2月14日对二票邮件进行控制下交付。
被告人徐某某在黄务镇找到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由林某代其取邮件,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尾随林某到速递网点的停车场内监视。
当日10时许,林某在取邮件时被抓获。
由于被告人徐某某形迹可疑,被布控在外围的侦查人员抓获,并交待了犯罪事实。
(3)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搜查笔录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四份,证实在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手枪套筒一个;汽车配件2件;丁宁假身份证1个,编号为EI370416900US和EI370416913US的邮包两个;从朱某某处扣押PPK手枪1把、子弹24发。
(4)由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客服中心提供的邮单复印件5份,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用于邮寄走私枪支弹药的邮单。
(5)手写纸条一张,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让林某代取邮包时交给林某一张写有邮单号和收件人姓名、地址和电话的纸条。
该纸条经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辨认,系其本人书写。
(6)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被告人徐某某银行交易记录及QQ聊天记录明细一宗,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通过邮寄方式走私枪支弹药时的银行交易情况以及通过QQ聊天与“小山东”协商走私过程、与朱某某协商买卖枪支弹药的过程。
(7)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公安局大单镇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1976年3月2日,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刑事责任。
(8)烟台海关缉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三份,分别证实经林某辨认,被告人徐某某即是雇佣其代取邮件的男子;经被告人徐某某辨认,朱某某即是购买其销售的PPK制式手枪和子弹的莱阳男子;经朱某某辨认,被告人徐某某即是向其销售PPK制式手枪和子弹的网友。
4、视听资料
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录像光盘4张,分别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在ATM机4次存款的经过。
包括2012年10月17日12时53分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保税港区幸福中街ATM02号自动存取款机上存款的经过;2012年10月2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金海分理处的ATM自动存取款机上存款的经过;2013年1月30日17时18分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部ATM自动存取款机上存款的经过;2013年2月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金海分理处的ATM自动存取款机上存款的经过。
(2)2013年2月14日,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抓捕被告人徐某某并搜身的经过。
(3)被告人徐某某辨认单号分别为EI370416913US、EI370416900US的邮包和打开两个邮包后内含M9手枪零件若干、弹夹两支、子弹66发的经过。
(4)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搜查被告人徐某某家中阁楼及办公室,并搜查出枪管、包裹枪支部件伪装物的经过。
(5)被告人徐某某辨认购买枪支的朱某某,及朱某某指认从徐某某手中购买的PPK牌制式手枪、子弹的经过。
(6)烟台海关缉私分局审讯被告人徐某某和审讯朱某某的经过。
5、鉴定意见
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烟)公(刑)鉴(痕)字(2013)21号、22号枪支、弹鉴定书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的1支疑似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弹丸,具有致伤力,66发子弹是弹药;证实从朱某某处提取的1支疑似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弹丸,具有致伤力,24发子弹是弹药。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秋,其在“中华打猎论坛”上见到一个网名叫“小山东”的网友发的广告,有手枪图片和QQ号。
其用网名“基金科技”登录“小山东”QQ号与他在网上交谈,得知“小山东”是中国人,在美国从事枪支销售。
其开始担心受骗,之后二人一直通过网上保持联系。
“小山东”称通过国际快递渠道邮递枪支弹药,必须使用不登记自己姓名的手机卡联系、购买假身份证填写虚假收件人姓名、填写虚假收件地址和利用汽车配件夹藏等方法逃避海关检查。
经过近一年的网上交流,其准备从“小山东”处购买手枪和子弹,二人通过网络确定了购买的枪支型号后,“小山东”让其提供一个农业银行卡,专门用于支付从他那里购买手枪和子弹的货款。
2012年9月份,其在幸福十六村劳动力市场花300元从一个外地人手中购买了持卡人为李心华的农行卡,通过QQ告诉了“小山东”,“小山东”让其把银行卡邮寄给文登市正气路1860号的李鹏。
之后,“小山东”让其将枪的一半款打到这个卡上,他将枪支的一半发给其,其收到后将另外一半枪款再打到李心华农行卡上,他再将枪支的另一半发给其。
之后,其又在“小山东”的指导下,办理了一张姓名为“丁宁”的假身份证,并虚构了机场路158号烟台滕辉汽配的收货地址,办理了一个号码为13688666794的电话卡。
其购买的第一支枪是PPK手枪,价格为4万元,2012年10月18日和10月30日其分两次将枪款通过ATM自动存取款机转存到李心华农行卡。
2012年10月26日,其第一次签收邮包接收了邮递的PPK手枪的枪管、1个弹夹和24发子弹,枪管和子弹用锡纸包裹后,夹藏在一个有四方孔的汽车配件里,“小山东”填写的发件人是英文名字PENGYANG。
第二次接收枪支配件邮包是2012年11月3日,邮递的是PPK手枪的握把,由于枪握把容易识别,其担心取邮包时出问题,就在芝罘区胶东装修市场花40元临时雇了一个开面包车跑个体运输的人,到邮政局机场路快递分公司代取了邮包。
购买第一支枪后,其不太喜欢这支枪,就在中华打猎网上发销售此手枪的图片广告。
2012年12月底,其与一个莱阳人网友通过QQ联系上,二人谈好价格6万元。
2013年1月28日,其与莱阳网友在烟台一零七医院路口见面,莱阳网友看了枪管后决定购买,其回家取枪连同24发子弹一起卖给了莱阳网友。
2013年2月,其先后两次通过ATM自动存取款机转存到李心华农行卡上5万元向“小山东”购买M9A1手枪。
2013年2月6日,其第三次签收了邮寄M9A1手枪枪管的邮包。
2月13日下午,其接到快递公司送递通知;2月14日上午10点半,其在芝罘区黄务立交桥下花50元钱临时雇了跑个体运输的林某,让他到邮政局机场路快递分公司代取,其开着自己的车尾随他到快递公司,结果被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海关监管法规,通过伪造身份证件,编造虚假品名、虚假收货地址,以邮寄方式走私进口制式手枪2支、子弹90发;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制式手枪1支、子弹24发,其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某雇佣他人代取走私枪支配件的邮件时,因形迹可疑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对其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所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等辩护理由,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关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要求判处缓刑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徐某某出于个人爱好而走私枪支、弹药,其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其又将走私进口的枪支和弹药非法销售给他人,已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依法应当从严惩处,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3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3年2月14日因涉嫌犯走私武器、弹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玉涛,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烟检刑一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曰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玉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1年秋,在“中华打猎论坛”认识网名叫“小山东”的美国网友,即决定从“小山东”处购买枪支、弹药,并由“小山东”从美国通过邮寄方式将枪支、弹药走私进境。
被告人徐某某为实施走私犯罪,准备了银行卡、手机卡、假身份证,编造了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
2012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向“小山东”定购美制PPK制式手枪1支和子弹24发,并于同年10月17日、28日先后两次通过农业银行幸福中路分理处的ATM机将款支付给“小山东”。
“小山东”于美国时间同年10月20日、27日先后两次以“汽车零件”的名义,从美国将PPK枪支部件和24发子弹邮寄给被告人徐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于同年10月26日、11月5日在国内接收,并将枪支部件组装成PPK制式手枪1支。
2013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又以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小山东”定购M9A1制式手枪1支和子弹66发,并于同年1月30日,通过农业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ATM机将人民币2.5万元支付给“小山东”。
“小山东”于美国时间同年1月31日,将M9A1枪管从美国邮寄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于同年2月6日在国内接收,并于同日通过农业银行烟台金海分理处的ATM机将另一半货款人民币2.5万元支付给“小山东”。
“小山东”于美国时间同年2月6日,从美国将M9A1枪体和2个弹夹、66发子弹以及1个枪管邮寄给被告人徐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于2月14日雇佣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代取邮件,自己尾随其后,因形迹可疑被海关缉私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现场查获的枪支部件可以组装成一支M9A1制式手枪。
(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将其走私进境的PPK制式手枪1支和子弹24发,卖给朱某某(另案处理)。
上述走私进境的PPK制式手枪1支、M9A1制式手枪1支,经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枪支,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可以击发,具有致伤力;走私进境的子弹90发,经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弹药。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并将走私进境的部分枪支、弹药在境内非法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购买枪支只是出于个人爱好,并非用于非法目的。
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枪支爱好者,经常关注和浏览“中华打猎论坛”等网站的枪支信息。
2011年秋,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登录“中华打猎论坛”,发现了网名为“小山东”的美国网友(身份不详)发布的枪支销售信息。
之后,通过QQ交谈,“小山东”向徐某某介绍了其将枪支分解,用锡纸包装,藏匿在汽车配件或者千斤顶的凹槽内,再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邮寄进口到中国,国内的收货人利用假身份证、虚假汽配公司名称、假地址以及不登记真实机主信息的手机卡来接收上述邮寄进口枪支、弹药的走私方法。
2012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决定从“小山东”处购买枪支和弹药。
在“小山东”的要求下,被告人徐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六村劳动力市场花人民币300元购买了一个户名为李心华的农业银行卡,并将该卡按照“小山东”的要求邮寄给文登市正气路1860号的李鹏;被告人徐某某又在淘宝网花人民币300元购买名字为丁宁的假身份证作为收货人;编造虚假的腾辉汽配名称,作为收货单位;编造虚假的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58号,作为收货地址;购买不登记真实机主信息的手机卡作为接收邮件的联系号码。
上述信息均由被告人徐某某通过QQ邮箱告知了“小山东”。
同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与“小山东”商定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PPK制式手枪1支和子弹25发,并于同年10月17日、28日先后两次通过农业银行幸福中路分理处的ATM机将购枪款支付给“小山东”。
“小山东”分别于美国时间10月20日、27日先后两次以“汽车零件”的名义,从美国将PPK枪支部件和24发子弹邮寄给被告人徐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于同年10月26日、11月5日在国内接收,并将枪支部件组装成PPK制式手枪1支。
该PPK制式手枪和子弹走私入境后,被告人徐某某组装后不太如意,遂在“中华打猎论坛”发出销售该枪支的帖子,并留下了联系方式,最终被告人徐某某和莱阳人朱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联系上,商定PPK制式手枪和24发子弹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万元。
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PPK制式手枪和24发子弹出售给朱某某。
2013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又以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小山东”定购M9A1制式手枪1支和子弹66发,并于同年1月30日、2月6日先后两次将购枪款支付给“小山东”,“小山东”于美国时间同年1月31日将M9A1枪管邮寄给徐某某。
同年2月6日,“小山东”又从美国将M9A1枪体和2个弹夹、66发子弹以及1个枪管邮寄给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于同年2月14日雇佣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前往烟台市邮政局南郊速递投递室代取邮件,自己则尾随其后,在停车场因形迹可疑被海关缉私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走私进口的枪支配件组装PPK制式手枪、M9A1制式手枪各1支,走私子弹90发;非法买卖PPK制式手枪1支、子弹24发。
上述枪支和弹药经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均为枪支和弹药,具有致伤力。
案发后,上述枪支、枪支配件以及子弹均被追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4日上午10时30分许,他在机场路黄务镇路边等客时,一男子让他帮忙到机场路世回尧邮政速递网店提点货,送到机场路的宏运汽车城门口,双方约定运费为50元。
该男子拿出一张纸,上面写着二个单号和收件人姓名、地址和电话,男子怕他不认识路,还在纸的背面简单画了到邮政速递网店的路线。
他到邮政速递网店取货时,工作人员问是不是他本人的货物,他答复是别人让他来代取的,并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在单号EI370416913US、EI370416900US的邮单上签了自己名字,随后被烟台海关缉私分局工作人员带走。
还证实侦查人员出示的写有“单号EI370416913US、EI370416900US,丁宁收,机场路158号13688666794”的纸条系该男子事先写好的信息,背面画的路线图是该男子当场给他画的去邮政速递网店的路线。
(2)证人姜某(被告人徐某某之妻)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4日上午,因为家里要包水饺,被告人徐某某说出去买肉,顺便到公司看看。
她不知道徐某某还从事邮寄进口枪支和弹药的事,只知道徐某某爱好军事,经常在论坛网站浏览军事内容。
(3)同案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初,他在“中华打猎论坛”网页看到一网友发布的枪支图片帖子,二人通过电子邮箱联系,该网友问他买枪干什么,他回答玩,双方商定包括枪和25发子弹的价格为6万元。
当天下午,他到烟台本田雅阁4S店保养车,将车送到4S店后,他就打电话联系该网友,网友让他到107医院门口见面。
二人见面后,该网友又问他买枪干什么,他说是爱好,该网友还说如果用来犯罪不行。
之后,该网友又让他到化工路北头等,网友拿来枪的部件和一包子弹,并在现场将枪组装起来交给他,他将6万元钱给了该网友。
回家后,他发现子弹是24发。
枪和子弹放在自己办公桌抽屉里。
2、物证及照片
(1)邮包两个,编号分别为EI370416900US和EI370416913US;(2)手枪、子弹照片。
PPK牌手枪一支,弹夹两支,子弹24发;M9手枪一支,弹夹一支,子弹66发;(3)伪装物汽车配件一宗;(4)手枪照片2幅及伪装物照片一宗。
上述物证照片,经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辨认,系其走私进口PPK手枪和M9手枪配件及子弹时的相关物品。
3、书证
(1)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2月13日,该局接到烟台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移交的邮寄走私进口武器弹药线索。
经初查,该二件邮件系被告人徐某某于2月14日利用丁宁的假身份证采用邮寄藏匿方式走私进口了美国M9手枪枪体1支、LCP牌枪管1支、9MM子弹66发、弹匣2个,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
(2)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到案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该局接到烟台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移交的邮寄走私进口武器弹药线索后,于2013年2月14日对二票邮件进行控制下交付。
被告人徐某某在黄务镇找到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由林某代其取邮件,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尾随林某到速递网点的停车场内监视。
当日10时许,林某在取邮件时被抓获。
由于被告人徐某某形迹可疑,被布控在外围的侦查人员抓获,并交待了犯罪事实。
(3)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搜查笔录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四份,证实在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手枪套筒一个;汽车配件2件;丁宁假身份证1个,编号为EI370416900US和EI370416913US的邮包两个;从朱某某处扣押PPK手枪1把、子弹24发。
(4)由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客服中心提供的邮单复印件5份,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用于邮寄走私枪支弹药的邮单。
(5)手写纸条一张,证实被告人徐某某让林某代取邮包时交给林某一张写有邮单号和收件人姓名、地址和电话的纸条。
该纸条经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辨认,系其本人书写。
(6)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被告人徐某某银行交易记录及QQ聊天记录明细一宗,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通过邮寄方式走私枪支弹药时的银行交易情况以及通过QQ聊天与“小山东”协商走私过程、与朱某某协商买卖枪支弹药的过程。
(7)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公安局大单镇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1976年3月2日,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刑事责任。
(8)烟台海关缉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三份,分别证实经林某辨认,被告人徐某某即是雇佣其代取邮件的男子;经被告人徐某某辨认,朱某某即是购买其销售的PPK制式手枪和子弹的莱阳男子;经朱某某辨认,被告人徐某某即是向其销售PPK制式手枪和子弹的网友。
4、视听资料
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录像光盘4张,分别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在ATM机4次存款的经过。
包括2012年10月17日12时53分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保税港区幸福中街ATM02号自动存取款机上存款的经过;2012年10月2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金海分理处的ATM自动存取款机上存款的经过;2013年1月30日17时18分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部ATM自动存取款机上存款的经过;2013年2月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烟台金海分理处的ATM自动存取款机上存款的经过。
(2)2013年2月14日,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抓捕被告人徐某某并搜身的经过。
(3)被告人徐某某辨认单号分别为EI370416913US、EI370416900US的邮包和打开两个邮包后内含M9手枪零件若干、弹夹两支、子弹66发的经过。
(4)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搜查被告人徐某某家中阁楼及办公室,并搜查出枪管、包裹枪支部件伪装物的经过。
(5)被告人徐某某辨认购买枪支的朱某某,及朱某某指认从徐某某手中购买的PPK牌制式手枪、子弹的经过。
(6)烟台海关缉私分局审讯被告人徐某某和审讯朱某某的经过。
5、鉴定意见
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烟)公(刑)鉴(痕)字(2013)21号、22号枪支、弹鉴定书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的1支疑似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弹丸,具有致伤力,66发子弹是弹药;证实从朱某某处提取的1支疑似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弹丸,具有致伤力,24发子弹是弹药。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秋,其在“中华打猎论坛”上见到一个网名叫“小山东”的网友发的广告,有手枪图片和QQ号。
其用网名“基金科技”登录“小山东”QQ号与他在网上交谈,得知“小山东”是中国人,在美国从事枪支销售。
其开始担心受骗,之后二人一直通过网上保持联系。
“小山东”称通过国际快递渠道邮递枪支弹药,必须使用不登记自己姓名的手机卡联系、购买假身份证填写虚假收件人姓名、填写虚假收件地址和利用汽车配件夹藏等方法逃避海关检查。
经过近一年的网上交流,其准备从“小山东”处购买手枪和子弹,二人通过网络确定了购买的枪支型号后,“小山东”让其提供一个农业银行卡,专门用于支付从他那里购买手枪和子弹的货款。
2012年9月份,其在幸福十六村劳动力市场花300元从一个外地人手中购买了持卡人为李心华的农行卡,通过QQ告诉了“小山东”,“小山东”让其把银行卡邮寄给文登市正气路1860号的李鹏。
之后,“小山东”让其将枪的一半款打到这个卡上,他将枪支的一半发给其,其收到后将另外一半枪款再打到李心华农行卡上,他再将枪支的另一半发给其。
之后,其又在“小山东”的指导下,办理了一张姓名为“丁宁”的假身份证,并虚构了机场路158号烟台滕辉汽配的收货地址,办理了一个号码为13688666794的电话卡。
其购买的第一支枪是PPK手枪,价格为4万元,2012年10月18日和10月30日其分两次将枪款通过ATM自动存取款机转存到李心华农行卡。
2012年10月26日,其第一次签收邮包接收了邮递的PPK手枪的枪管、1个弹夹和24发子弹,枪管和子弹用锡纸包裹后,夹藏在一个有四方孔的汽车配件里,“小山东”填写的发件人是英文名字PENGYANG。
第二次接收枪支配件邮包是2012年11月3日,邮递的是PPK手枪的握把,由于枪握把容易识别,其担心取邮包时出问题,就在芝罘区胶东装修市场花40元临时雇了一个开面包车跑个体运输的人,到邮政局机场路快递分公司代取了邮包。
购买第一支枪后,其不太喜欢这支枪,就在中华打猎网上发销售此手枪的图片广告。
2012年12月底,其与一个莱阳人网友通过QQ联系上,二人谈好价格6万元。
2013年1月28日,其与莱阳网友在烟台一零七医院路口见面,莱阳网友看了枪管后决定购买,其回家取枪连同24发子弹一起卖给了莱阳网友。
2013年2月,其先后两次通过ATM自动存取款机转存到李心华农行卡上5万元向“小山东”购买M9A1手枪。
2013年2月6日,其第三次签收了邮寄M9A1手枪枪管的邮包。
2月13日下午,其接到快递公司送递通知;2月14日上午10点半,其在芝罘区黄务立交桥下花50元钱临时雇了跑个体运输的林某,让他到邮政局机场路快递分公司代取,其开着自己的车尾随他到快递公司,结果被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海关监管法规,通过伪造身份证件,编造虚假品名、虚假收货地址,以邮寄方式走私进口制式手枪2支、子弹90发;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制式手枪1支、子弹24发,其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某雇佣他人代取走私枪支配件的邮件时,因形迹可疑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对其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所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等辩护理由,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关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要求判处缓刑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徐某某出于个人爱好而走私枪支、弹药,其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其又将走私进口的枪支和弹药非法销售给他人,已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依法应当从严惩处,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3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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