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2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女,1961年7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2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7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5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4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甲,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7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8年4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0日由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乙,女,1944年3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于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裴莹,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于某甲、赵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利益,在位于北票市南山管理区的自家复印社内,多次伪造名头为“建设用地批复证书”的原北票矿务局建房批复公文,出售给被告人贾某某、江某某(另案处理)。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贾某某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在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北票市第七中学附近、北票市农具厂附近的复印社内,购买伪造的原北票矿务局、北票县房地产管理所、北票市房地产管理所等单位的建房批复公文,在明知购买者欲用此类公文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的情况下,仍将此类公文以“低价买、高价卖”的方式,出售给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邓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用于诈骗。
200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于某甲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从被告人贾某某手中购买伪造的原北票矿务局、北票县房地产管理所、北票市房地产管理所等单位的建房批复公文,在明知购买者欲用此类公文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的情况下,仍将此类公文以“低价买、高价卖”的方式,出售给赵某某、韩某某等人用于诈骗。
2011年间,被告人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李某某为谋取利益,在北票市棚户区改造搬迁过程中,利用从被告人贾某某手中购买的伪造的建房批复公文,享受了“有照房屋全额补偿”的优惠政策,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
其中被告人姚某某的诈骗数额为37969元,被告人宋某某的诈骗数额为27608元,被告人杨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3381.76元,被告人于某乙的诈骗数额为9744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诈骗数额为6008.8元。
2011年间,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利益,在北票市棚户区改造搬迁过程中,将从被告人于某甲手中购买的两张伪造的原北票矿务局建房批复公文上交给动迁组,企图用该公文骗取国家的动迁补偿款83752.2元。
但由于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其并未得到该笔动迁补偿款。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于某乙、李某某、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姚某某退还非法所得37969元;被告人宋某某退还非法所得25000元;被告人杨某某退还非法所得13381.76元;被告人于某乙退还非法所得9744元;被告人李某某退还非法所得600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于某甲、赵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犯罪。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于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人赵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于某乙、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于某甲、姚某某、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于某甲、赵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李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贾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于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五、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六、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七、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八、被告人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九、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2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女,1961年7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2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7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5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4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甲,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7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8年4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0日由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乙,女,1944年3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于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裴莹,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于某甲、赵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利益,在位于北票市南山管理区的自家复印社内,多次伪造名头为“建设用地批复证书”的原北票矿务局建房批复公文,出售给被告人贾某某、江某某(另案处理)。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贾某某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在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北票市第七中学附近、北票市农具厂附近的复印社内,购买伪造的原北票矿务局、北票县房地产管理所、北票市房地产管理所等单位的建房批复公文,在明知购买者欲用此类公文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的情况下,仍将此类公文以“低价买、高价卖”的方式,出售给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邓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用于诈骗。
200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于某甲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从被告人贾某某手中购买伪造的原北票矿务局、北票县房地产管理所、北票市房地产管理所等单位的建房批复公文,在明知购买者欲用此类公文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的情况下,仍将此类公文以“低价买、高价卖”的方式,出售给赵某某、韩某某等人用于诈骗。
2011年间,被告人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李某某为谋取利益,在北票市棚户区改造搬迁过程中,利用从被告人贾某某手中购买的伪造的建房批复公文,享受了“有照房屋全额补偿”的优惠政策,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
其中被告人姚某某的诈骗数额为37969元,被告人宋某某的诈骗数额为27608元,被告人杨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3381.76元,被告人于某乙的诈骗数额为9744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诈骗数额为6008.8元。
2011年间,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利益,在北票市棚户区改造搬迁过程中,将从被告人于某甲手中购买的两张伪造的原北票矿务局建房批复公文上交给动迁组,企图用该公文骗取国家的动迁补偿款83752.2元。
但由于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其并未得到该笔动迁补偿款。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于某乙、李某某、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姚某某退还非法所得37969元;被告人宋某某退还非法所得25000元;被告人杨某某退还非法所得13381.76元;被告人于某乙退还非法所得9744元;被告人李某某退还非法所得600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于某甲、赵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犯罪。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于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人赵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宋某某、于某乙、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于某甲、姚某某、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于某甲、赵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于某乙、李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贾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于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五、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六、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七、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八、被告人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九、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决
- · 重庆合川区律师辩护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决
- · 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多久
- · 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2013年9月23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