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殷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生,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8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珠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9月1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X顺,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8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珠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9月1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生、马X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0年10月28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
2010年11月27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生、马X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生作为采煤队常务副队长且当天值班,对曹X伟等人的违章作业失察,被告人马X顺作为事故发生当天的跟班队长,负责本区队井下当班所有工作地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曹X伟等人的违章作业失察,导致2009年10月19日13时,采煤队职工曹X伟等人未按《43皮带巷扩整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操作,未对扩整好的两棚帮顶背严实,在空帮空顶及未正确使用防倒器的情况下违章作业,顶板岩冒落,将已整好的棚梁砸落,造成曹X伟、孙传令死亡,秦春林受重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生、马X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富贵、邓红雨、杨保祥、贺靖民、李天生等人证言;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北分局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生、马X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发生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生、马X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X生、马X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马X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运成
审判员:苏富军
代理审判员:周子善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华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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