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X明未经过安全生产培训,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8-07-3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明,男。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明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夏明、郭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付X明组织宋君伟、裴纯亮、孙家臣等人在柘城县远襄镇旁堂村拆除侯子英家的房子时,由于付X明无拆迁资质且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房屋突然倒塌,致使宋君伟、裴纯亮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付X明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被害人家属自愿放弃追究付X明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X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XX、李XX、侯XX、张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明未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制定拆迁方案,无安全防护设施,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X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献科

审判员皇永超

审判员白霞

二Ο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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