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明,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电白县,2017年1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明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同年5月15日中止简易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因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铮出庭支持公诉,马X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马X明饮酒后回到南海区里水镇里水新医院工地生活区热水房准备打水洗澡,遇到被害人谢某1在此处打水。
马X明从谢某1后面抱住谢某1,一边强吻谢某1的脖子一边隔着衣服抚摸谢某1的胸部。
马X明摸了谢某1左边胸部约10秒后又抓住谢某1的右上臂,强行将谢某1拖到约3米远的饭堂内,再欲亲吻谢某1的嘴,遭到谢某1的强烈反抗。
因工地有其他工人听到被害人谢某1呼救后在现场围观,被告人马X明欲逃跑,被谢某1拉住。
马X明挣脱后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谢某1的丈夫胡某抓住交给到场处警的民警。
谢某1左、右胸部,右上臂均有挫伤,右拇指左环指均有擦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谢某2、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1、吴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被告人马X明的户籍证明、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马X明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X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明强制猥亵妇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明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马X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明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佳
人民陪审员黄亚贵
人民陪审员谢肖琼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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