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16〕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某找到同案人邹某某(已判刑)帮忙购买6吨醋酸酐,并许诺给同案人邹某某每吨1500元差价。同案人邹某某找到同案人刘某某(已判刑)购买6吨醋酸酐,同案人刘某某于是找同案人周某某(已判刑)要其帮忙办理醋酸酐的购买许可证。同案人周某某更改其与同案人何某某(已判刑)一起开办的永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同案人何某某以该公司名义从永州市公安局办理了一张10吨醋酸酐购买采购证。同案人周某某与同案人刘某某一起用该采购证在河南新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6吨醋酸酐。在醋酸酐运到永州后,同案人刘某某将醋酸酐调包运至祁东县白地市镇卖给同案人邹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白地市验货后,转了25万元钱给同案人邹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将该6吨醋酸酐运至祁东县黄土铺镇同心村,并将上次从同案人刘某某那里以4万元每吨价格购买的6桶醋酸酐(1.2吨)一起装上由被告人刘某某事先联系的司机胡某某的云******大货车,再在醋酸酐塑料桶上覆盖伪装物,运往云南,在黄土铺发车时,被告人刘某某预付10000元运费和1部新手机给司机胡某某以便联系。
2014年11月12日凌晨,36桶醋酸酐在云南省永德县永康镇转运到邹某某的货车上准备出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醋酸酐36桶,每桶毛重215公斤。
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祁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同案人刘某某、邹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提取物证、检查等笔录;7.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国家二类管制物品醋酸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理宇
2016年8月1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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