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8〕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栋**梯**。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10月31日到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鼎市点头镇江**村**号,现住福鼎市桐城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鼎市中山**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缪某某、洪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18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洪某某伙同被告人缪某某、陈某某在没有相关手续且未经许可、备案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20箱硫酸,放置于福鼎市**街道**号后间,欲用于“油针”加工。
2017年10月12日,经群众匿名举报,福鼎市公安局在**号后间查获上述20箱硫酸,并抓获被告人洪某某。经宁德市计量所称重,被查获的20箱硫酸总净重为317379.7克。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缪某某至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色纸箱包装的硫酸20箱。
2.人员基本信息表、破案经过、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缪某某、洪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证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搜查、辨认、称量、取样等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缪某某、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较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祖程
2018年3月15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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