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18-07-13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8〕47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沭阳县沭城街道**广场**栋**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8年4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沭阳县龙庙镇与四川客户进行生猪交易后,向葛某某(已判决)提供客户姓名、运输车牌号、生猪数量等信息,由葛某某按其要求伪造一份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用于生猪长途运输。

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董某某、徐某某、彭某某、岳某某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4.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伪造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  超   

2018年5月1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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