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8〕661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路**庄**号。因吸毒,于2017年9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游某某通过微信向一个微信昵称“AAAA00000000专业办理各种证件"的人(另案处理)以人民币5200元购买的一本身份信息、照片是其本人,准驾车型是C1的驾驶证,后一直随身携带。
2018年3月10日16时许,因超速驾驶,被告人游某某驾驶租赁的车牌号闽K62**2小车在福清市渔平高速公路东翰镇平潭路口收费站路段被福州高速公路民警处罚扣分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被告人游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记录,其携带的驾驶证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后被告人游某某被传唤到福清市公安局南青屿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2、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魏文波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车辆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方位图;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购买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一九九七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炜
2018年6月20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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