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公刑诉〔2018〕84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6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济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委**组,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诸城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87********,汉族,大专文化,青岛**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青岛**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街道**街**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孙某某、于某某、江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6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7年1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份,任济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位于济南市章丘区)的被告人国某某承接了由武某某介绍的,为山东**电梯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临沂市,法定代表人为陆某某)员工办理29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T1、T2证)的业务。陆某某委托武某某按每本证书850元的价格,支付给国某某24650元。后国某某按每本低于800元的价格支付给潍坊**教育机构的孙某某费用,约定由被告人孙某某办理该批证书。孙某某按每本580元的价格支付给青岛市**教育培训公司的于某某费用,约定由被告人于某某办理该批证书。于某某支付给当时在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临时工的江某某15000元,约定由被告人江某某办理该批证书。取得该29本证书后,江某某将该批证书快递发给于某某,于某某将该批证书快递发给孙某某,孙某某快递转给国某某,国某某交给武某某,武某某交给陆某某。后陆某某在向临沂市质监局申报许可时被发现29本证书是假证。经查,国某某、孙某某、于某某、江某某均明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T1、T2证)是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证书,国某某所在的济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孙某某所在的潍坊**教育机构、于某某所在的青岛市**教育培训公司均无办理该种证书的资质,但四人为谋取利益,非法买卖该29本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孙某某、于某某、江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晴、刘雪杰
2018年2月8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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