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8〕53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建邺区**路**园**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6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帮助客户伪造高收入证明用于办理银行贷款,委托他人以人民币50元一枚的价格伪造了“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人事管理科”、“中国工商银行城东支行消费信贷业务专用章(1)”、“华夏银行南京将军路支行个人业务专用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人事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共五枚印章。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并当场在其驾驶的汽车中查获上述印章。
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艳
2018年6月12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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