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8〕62号
被告人国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大安市**街。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国某某用房产证做抵押,在王某甲处借款三万元,经白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国某某用做抵押的房产证为假证,国某某交代该房产证为其本人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孔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有
2018年6月8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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