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8〕1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7年10月20日将本案退回长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始,被告人黄某某在长乐市航城街道会堂路锦江花园17、18号店面开设“**阁”茶店,并在茶店内提供麻将等赌博工具,供参赌人员以二人对打麻将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黄某某对赢的一方收取赢钱数额的1%-2%作为抽头。2017年5月22日,长乐市公安局航城派出所民警查获该茶店,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以及林某某等参赌人员,查扣帐本一本及林某某等人身上的赌资共0.911万元。至被查获时,已查实的在“**阁”茶店内赌博的相关事实有:
一、2017年3月份的一天,林某某通过麻将对赌形式赢陈某某人民币5万元。
二、2017年5月19日,林某某通过麻将对赌形式赢陈某某人民币14万元。
三、2017年5月20日,姜某通过麻将对赌形式赢陈某甲人民币7.56万元。
四、2017年5月21日,姜某通过麻将对赌形式赢陈某甲人民币10.58万元。
五、2017年5月20日,陈某乙通过麻将对赌形式赢李某某人民币21.45万元。
六、2017年5月21日,李某某通过麻将对赌形式赢陈某乙人民币12.04万元。
七、2017年5月21日,李某甲通过麻将对赌形式赢郑某某人民币12.21万元。
八、2017年5月21日,郑某某通过麻将对赌形式赢李某甲人民币18.45万元。
九、2017年5月21日,郑某某通过麻将对赌形式赢李某甲人民币3.304万元。
十、2017年5月22日,郑某某通过麻将对赌形式赢李某甲人民币16.7万元。
十一、2017年5月21日,一名外号为“漳港妹”的女子(身份不明)通过麻将对赌形式赢李某甲人民币9.96万元。
十二、2017年5月22日,陈某乙、姜某等人合股通过麻将对赌形式赢李某某人民币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帐本、赌资以及赌具麻将;
2.银行转帐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丙、林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笔录、相关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00.16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健
代理检察员:陈 捷
2017年12月28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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