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8〕147号
被告人蒋某甲(绰号“法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方某某、蒋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7年10月27日、2018年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蒋某甲受雇后协助他人在租赁的长乐市**镇**村菜市场林某丙房屋内,以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为依据接受不特定人投注猜码,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蒋某甲负责登记、收取投注款,核算金额并汇款给上家等。2017年3月28日起,被告人蒋某甲独自在上述地点,以上述方式接受他人投注,聚众赌博,并按投注额8%的比例向上家抽头渔利。同年5月初,被告人蒋某甲以每人每晚人民币100元的报酬雇佣其姐夫被告人方某某、胞姐被告人蒋某乙在上述房屋内协助其收取投注款、开具单据、登记投注信息等事宜。
2017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甲、方某某、蒋某乙于在上述房屋内被长乐市公安局松下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扣赌资人民币17665元、簿册二本。期间,被告人蒋某甲共收取香港“六合彩”投注款及赔付款数额累计约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方某某、蒋某乙共协助收取香港“六合彩”投注款及赔付款数额累计约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账簿、《收款收据》、《存款明细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林某甲、张某某、潘某某、徐某某、林某乙、陆某某、林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甲、方某某、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人彭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徐某某、林某乙、林某甲、陆某某、林某丙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蒋某甲、方某某、蒋某乙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方某某、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非法揽注猜码,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蒋某甲聚众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方某某、蒋某乙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方某某、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方某某、蒋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 飞
代理检察员:杨承建
2018年3月1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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