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7〕466号
被告人易某甲(绰号“亮古子”、“亮牯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涟水名城小区38栋二单元(户籍地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3年6月份至2013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易某甲和王某某、钟某某、罗某某、梁某丙、易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巷(**医院后门)的一栋民房内共同开设赌场。赌场以扑克牌“扳闭十”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10元起注,赌场按照每场赢1000元钱就抽水30元钱的方式进行抽水,一般由钟某某负责抽水,每场抽水约几千元。易某甲在此期间参与开设赌场12场次左右,分得水钱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梁某甲、梁某乙、蒋某某、罗某某、梁某丙、易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3年8月9日晚,吴某乙、谭某乙谭某甲(已判刑)等人在涟源市城区“**酒吧”内玩时,谭某乙与酒吧内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发生纠纷。随后,双方约在涟源市**附近打架,王某某纠集被告人易某甲等人开车到指定的**小学附近后,与吴某乙、吴某甲、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互殴,后谭某乙等人驾驶车辆搭乘二十余人在涟源城区**镇等地与易某甲、王某某一方驾驶的车辆相互追逐、碰撞,在207国道**地段,周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车将易某甲一方的越野车碰到了路边的水沟里面,逼停越野车后,双方又持械打架,易某甲见状持刀从越野车上下来后逃离现场。
2016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甲在涟源市行知中学附近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李某某、谭某甲、吴某甲、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且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勇南
2017年9月1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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