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某某开设赌场案

2018-07-12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18〕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捕前住包头市东河区**镇**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位于包头市东河区**镇**村的塑料大棚提供给张某甲,由张某甲(在逃)组织多人以“掏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当日在该赌博场所抓获参赌人员28人,当场缴获赌资16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的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张某甲的《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

3.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静   

2018年5月2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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