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6〕37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道**号**栋**房,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重庆尚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四大队侦查终结、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指辖批[2016]11号批复指定本院办理,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1月30日,于2016年1月29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于3月23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4月9日,于2016年4月8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6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0年4月6号入职深圳市同*环保水系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同*公司,2011年7月同*公司更名为深圳天*科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入职后在同*公司一直担任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负责公司项目的洽谈和前期工作。2011年1月,被告人林某某从同*公司辞职,同年2月成立了深圳市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公司),开始与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惠阳公司)洽谈项目,并于2011年3月至4月以日*公司名义与惠阳公司先后签订了相关设计和施工合同,承接了“惠阳半岛一号中心四岛景观水处理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272.6万元。在此期间,同*公司原工程管理人员陈某某、原业务员黄某某也先后进入日*公司,陈某某负责该项目的工程管理,黄某某负责公司的营销。2011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与无锡**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公司)签订合同,由沃*公司根据林某某的要求及提供的参数、工艺流程图、机房平面布置图等制造、安装项目的水处理设备。2011年6、7月,在相关水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林某某又将还在同*公司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向某某叫到施工现场,将同*公司的PLC自动控制程序安装在了该设备上。
深圳市公安局分别向天*公司、惠阳公司调取了“惠阳半岛一号中心四岛景观水处理工程项目”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以及自动控制程序。经上海浦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4】沪浦某某字第(008)号}:天*公司景观水处理技术在设计的技术参数、气浮设备和生化设备一体化技术、控制程序、景观水处理“工艺及机房布置图”和“水处理管线布置图”上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而日*公司所施工的“惠阳半岛一号中心四岛景观水处理工程”在设计的技术参数、气浮设备和生化设备一体化技术、控制程序、“工艺及机房布置图”上与天*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构成实质相同、具有同一性。经评估,该项目若由天*公司承接,工程利润为1777685.58元。经评估,天*公司的商业秘密评估值为80.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天*公司注册、变更资料,日*公司注册、变更资料,《保密合同》、《劳动合同》、《提成协议》、《补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录音资料整理文稿,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科研报告》、《保密规定》、《专家评估意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惠阳半岛一号中心四岛景观水处理方案》及相关图纸、《公司项目信息、客户信息确认书》,天*公司提供的事宜说明、主要秘点说明,《水处理设备安装合同》及相关资料、入帐凭证,惠阳公司提供的《惠阳半岛一号项目景观水体规划及水处理方案》、《半岛一号****人工湖水系统处理设备安装及水景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惠阳半岛一号****人工湖水系统处理工程施工图》、情况说明,工程付款联签确认单;2.证人证言:证人向小茂、陈某某、黄某某、包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广深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报告书》、上海浦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约定使用其所掌握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深圳天*科工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文静
2016年6月1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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