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100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2********,汉族,中专文化 ,惠州某某乙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乡**号。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卢建君,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与谢某某(另案处理)曾分别在某某甲智能居家用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甲集团)任船务报关员及副总裁,并与某某甲集团签订了《某某甲集团保密制度协议书》,期间,两人掌握了某某甲集团产品研发资料、客户信息、客户邮件、客户订单、供应商资料、采购报价、销售报价资料及某某甲集团的整套家具出口运作模式等重要商业秘密。2014年4月及5月,两人先后在香港和惠州注册成立某某乙家具有限公司,分工合作经营,并辞职离开某某甲集团。在经营某某乙家具公司的过程中,两人抄袭某某甲集团的运作模式,以香港某某乙家具公司的名义在香港接单,然后在惠州某某乙家具有限公司出货方式运营,违反与某某甲集团签订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某某甲集团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及非法获取的产品信息等商业秘密,同时还利用某某甲集团JD1244-25及JD1322款餐椅的参数图及样板,要求供应商制做出外观与某某甲集团以上两款产品几乎一致样品,分别命名为SC178、SC180餐椅,批量生产后低价出口给某某甲集团的客户某某丙公司,以抢占某某甲集团的客户订单。经核计,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某某丙公司一共向某某乙公司下了SC178、SC180等款餐椅共54个订单,订单总额为1861317.8美元,合计人民币1116万元;在某某乙公司侵犯某某甲集团商业秘密的上述时间,某某甲集团与某某丙的订单比同期下降约80%,造成某某甲集团334万美元的损失,约合人民币2070.8万元,利润下降约41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的权利人造成人民币414万元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锡胜
2015年8月19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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