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8〕7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6228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平凉市**区四**镇**出租屋,农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平凉市**区**镇**出租屋,农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罗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与镇原县**镇**村村民贾某某领取结婚证,开始共同生活,并于次年生育一女孩,期间认识了被告人刘某甲,两人互加了QQ、微信号。2015年9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因与丈夫贾某某发生矛盾,便离开家乡到北京打工。在北京后罗某某与刘某甲保持微信联系,当年10月份刘某甲到北京找工作时住在罗某某的租住房,同年11月份,罗某某怀孕,并告知了刘某甲,两人商议后便返回到平凉市**区**镇,开始以夫妻名义一起居住在**街道的出租房屋。2016年8月15日,罗某某在平凉市中医院产下一男婴,取名刘某乙,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父亲”为刘某甲、“母亲”为罗某某。之后,两人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
2017年6月5日,罗某某和贾某某在镇原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
破案后,经庆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血样进行DNA检验,认定刘某甲、罗某某与刘某乙符合生物学父-母-子遗传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婚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等;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证人樊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鉴定结论;5.被告人刘某甲、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人刘某甲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罗某某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红
2018年5月16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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