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李某某重婚案

2018-06-28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18〕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3月9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重婚罪,2017年12月1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舒某某于2002年11月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并先后育有一双儿女。被告人李某某在与舒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5 年开始与郭某某长期在枣阳市**路、**小区、**花木场等处租房,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并于2017 年3 月共同生育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郭某某家中照片等物证;2.结婚证复印件、租房协议、枣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5.手机视频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自己妻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且育有一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曼   

2018年3月2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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