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8〕10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江阴市**街道**店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宁县**镇**居委会**街**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自2015年4月起,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陈某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7年4月生育一女。被告人陈某乙明知被告人陈某甲有配偶,仍与被告人陈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
被告人陈某乙于2017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出生医学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詹某某、张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
5. 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被告人陈某乙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强
2018年5月1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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