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8〕25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21978********,汉族,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肄业,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2017年10月18日,因涉嫌重婚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21973********,汉族,雅安市名山区人,小学肄业,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2003年4月22日,程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原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2月25日,因涉嫌重婚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于200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破裂。2012年,向某某在外打工时认识被告人程某某,并告知了程某某自己尚未离婚的事实。2013年初,向某某搬到程某某家中与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2017年4月19日,两人生下一子,并一起生活至今。
2017年10月18日、12月25日,被告人向某某、程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结婚证、查询函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陈某某、宋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向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有配偶与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程某某明知向某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伟
2018年3月23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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