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费县**厂经营人,住费县**镇**村。2016年1月14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广州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雅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37岁,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座**梯**房。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7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翁源县人,广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幢**室。2016年3月10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广州**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42岁,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寓B店。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清丰县人,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花园小区**栋**室。2016年4月21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以其经营的费县**厂的名义,先后向被告单位广州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及广州**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税款合计389576.07元。
2015年9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让费县**板材厂、费县***板材厂、费县**厂,为被告单位广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2份,税款合计325871.58元。
2015年8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让费县**厂、费县**板材厂,为被告单位广州**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税款合计157651.28元。
2016年3月至同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吴某某、杨某某、阳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马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广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勤健
2017年7月5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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